修正船员雇佣契约核可标准及作业办法
修正「船员雇佣契约核可标准及作业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交航发字第093B000109号
发布日期:2004-12-3
执行日期:2004-12-3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交通部交航发字第093B000109号令修正发布第2条条文
第2条 主管机关审查船员雇佣契约申请案件,依本核可标准及作业办法规定办理。本核可标准及作业办法未规定者,依其它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船员雇佣契约之核可标准及作业事项,主管机关得委任当地航政机关或委托中华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它外交部授权机构处理。
前项情形,应将委任、委托事项及法规依据公告之,并刊登政府公报及网站。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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