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引水人管理规则
修正「引水人管理规则」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交航发字第093B000105号
发布日期:2004-12-2
执行日期:2004-12-2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交通部交航发字第093B000105号令修正发布第13条条文
第13条 引水人向交通部申请核发执业证书(格式如附件一),应缴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格式如附件二)。
二、考试院引水人特种考试及格证书正本。
三、最近三个月内公立医院或教学医院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书。
四、最近三个月内二吋半身正面脱帽照片二张。
五、证书费新台币二千元。引水人向交通部申请换发执业证书,应缴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格式如附件二)。
二、考试院引水人特种考试及格证书影本。
三、最近三个月内公立医院或教学医院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书。
四、最近三个月内二吋半身正面脱帽照片二张。
五、证书费新台币二千元。
六、缴验最近五年内曾担任引水人一年以上职务证明文件。
七、缴销原领执业证书。引水人向交通部申请补发执业证书,应缴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格式如附件二,并应于备注栏说明申请补发之理由)。
二、最近三个月内二吋半身正面脱帽照片二张。
三、证书费新台币二千元。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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