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瓷土及火粘土矿设权基准
订定「瓷土及火粘土矿设权基准」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经矿字第09302780160号
发布日期:2004-12-2
执行日期:2004-12-2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经济部经矿字第09302780160号公告订定发布全文4点
一、本基准依矿业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二、设定瓷土、火粘土矿矿业权,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瓷土矿:原瓷土矿缩分样品经化验,其化学成分需含三氧化二铝在百分之二十二以上,三氧化二铁在百分之一?五以下。
(二)火粘土矿:原火粘土矿缩分样品经化验,其化学成分需含三氧化二铝在百分之二十六以上,三氧化二铁在百分之三?五以下,耐火度SK二十六以上(摄氏一五八○度以上)。
三、瓷土、火粘土矿矿业权设权之取样作业方式如下:
(一)采样方法视矿床赋存状况,以下列方法采取之:
1.层状或不规则矿床:不同一矿层(体)之矿床露头均需分别采样,采样时如有表土应先去除,再沿矿层(体)垂直断面采用剥采法由上而下采取一公斤以上样品一件;矿床厚度在二公尺以上者,以其垂直断面之上、中、下位置平均采取一公斤以上之样品一件;矿床露头延伸超过一百公尺以上者,每延长一百公尺处设为采样点,分别采取一公斤以上样品一件。
2.湖盆沈积矿床:利用取样器具垂直深入地层取出其矿层或利用挖掘器具挖出矿层断面,再依前述方法取样。
(二)样品处理:
1.同一矿层(体)采取一件以上之矿样,先经混合以四分法缩分成一公斤左右样品包(非同一矿层[体]所采得之矿样,应分别制成样品包)密封于塑料袋或布袋中,每袋内、外各置样品标示卡一张,标示卡内注明样品编号、案由、申请人、采样地点、日期、采样人等,并由申请人及会勘人员会封签章后,携回送验。
2.送验之样品启封时,应通知申请人,每包样品经烘干研磨成细样后均分成三小包,以一包送化验分析,一包留备复验之用,另一包送申请人收存。
四、依第三点所采取之样品,应以国家标准(CNS)规定之方式化验鉴定。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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