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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修正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修正「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经贸字第09304608970号

发布日期:2004-12-1

执行日期:2004-12-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经济部经贸字第09304608970号令修正发布第18条条文

  第18条 贸易局应建立调解小组共同调解人名册,由贸易局、进出口公会、公证公会推荐人选,并每二年更新一次。

  调解小组置共同调解人三人,由贸易局自共同调解人名册遴选之。

  调解小组置召集人一人,由贸易局派兼之,处理调解小组行政、文书事务。

  共同调解人与调解案件有利害关系者应回避。但当事人一方知悉共同调解人对调解案件有利害关系,而未提出异议者,不在此限。

  共同调解人拒绝或无法进行调解工作时,贸易局应更换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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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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