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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信用合作社资金转存及融通办法

修正信用合作社资金转存及融通办法

修正「信用合作社资金转存及融通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央业字第0930055243号

发布日期:2004-12-1

执行日期:2004-12-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中央银行台央业字第0930055243号令修正发布第3、4条条文

第3条 各信用合作社余裕资金于中华民国八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以前已转存合作金库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金库)之余额应继续存放合作金库,于届期时得办理续存。

前项续存之存期每次以一年以内为限,并按合作金库存款牌告利率机动计息,其未办理续存之额度不予保留。

第4条 前条限额以外之新增余裕资金,其百分之五十各信用合作社得转存合作金库,其余百分之五十,由合作金库统筹核计,并依各信用合作社所属行政区域以各该信用合作社名义得分存台湾银行、台北银行、高雄银行。

前项转(分)存之存期,每次以一年以内为限,到期得续存,利率按收受转存款银行之牌告利率机动计息。其未转(分)存或续存之额度不予保留,得由信用合作社存入其它银行或信用合作社。

第一项所称新增余裕资金,金额最高以个别信用合作社转存前二个月定期存款及定期储蓄存款平均余额比较之增加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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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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