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台北市国运新城等六眷村散户,原眷户死亡由其配偶或子女办理辅助购宅权益承受之处理原则
订定「台北市【国运新城】等六眷村、散户,原眷户死亡由其配偶或子女办理辅助购宅权益承受之处理原则」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劲势第0930017694号
发布日期:2004-11-29
执行日期:2004-11-2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国防部劲势第0930017694号令订定发布全文5点一、台北市「国运新城」、「松龄新村」、「陈名籍散户」、台北县「莒光一村」、「莒光四村」、台南县「汤山新村」,原奉行政院八十六年三月五日院台财产二字第八六○○二一四二号函核示依「国军老旧眷村重建试办期间作业要点」办理改建,嗣因监察院纠正法规适用违误,经行政院研议后,以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院台防字第○九三○○一六五九八号函核定改依「国军老旧眷村改建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相关规定办理。
二、前揭眷村纳入「国军老旧眷村改建计画」改建基地位置调整及增、删、土地运用计画修正暨「国军老旧眷村改建总册」名称、位置删、补列等案,业经「国军老旧眷村改建推行委员会」第十二次委员会讨论通过,相关决议并经行政院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院台防字第○九三○○四七○八七号函准予备查。
三、查上述所列眷村及散户,原眷户死亡,除前经本部核定准由原眷户之配偶或子女其中一人接替之案件,基于其参与眷村改建之权益及对行政机关之信赖利益均应予确保并维护,得由原接替人承受原眷户依本条例第五条所定之辅助购宅权益,无须再行申办权益承受外,余均应依本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办理。
四、次查,原经本部核定由原眷户之二代子女共同接替之案件,显与眷改条例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不符,请于即日起六个月内按现行作业规定及程序办理权益承受;若原经核定由一人接替之案件,经原眷户之二代子女全体同意变更承受人者,亦同。本部另行核定承受案件时,将同时撤销原准予接替之行政处分。
五、请即向所属干部及列管眷村、散户加强宣导,并请恪遵法定期限及程序办理,以确保眷户之权益。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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