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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特殊教育设施及人员设置标准

修正特殊教育设施及人员设置标准

修正「特殊教育设施及人员设置标准」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叁字第0930154503A号

发布日期:2004-11-29

执行日期:2004-11-2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教育部台叁字第0930154503A号令修正发布第9条条文第9条特殊教育学校、特殊幼儿园员额编制如下:

一、校长、园长:一人。

二、主任、组长:各处、室置主任一人,由教师兼任;各组置组长一人,除总务处各组组长专任外,其余组长由教师兼任。但复健组组长得由专任之特殊教育相关专业人员兼任。

三、秘书:设二十五班以上或三学部之学校,置秘书一人,由教师兼任。

四、教师:学前教育及国民小学教育阶段,每班置教师二人;国民中学及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每班置教师三人。

五、导师:每班一人,由教师兼任之。

六、教师助理员:学校身心障碍学生人数,每二十人置一人,未满二十人以二十人计。

七、住宿生管理员:设有学生宿舍之身心障碍特殊教育学校,置住宿生管理员四人,其住宿学生人数超过四十人者,依下列规定增置之:

(一)国民小学教育阶段(含幼稚部):每增加十人,增置一人。但增加之学生均为以听觉及语言障碍为主者,每增加二十人,增置一人。

(二)国民中学教育阶段:每增加十五人,增置一人。但增加之学生均为以听觉及语言障碍为主者,每增加二十五人,增置一人。

(三)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每增加二十人,增置一人。但增加之学生均为以听觉及语言障碍为主者,每增加三十人,增置一人。

八、特殊教育相关专业人员:依学生需要置下列各类专任人员四人至九人,第四目所列人员并得依特殊教育相关专业人员及助理人员遴用办法规定聘用:

(一)医师:以具有专科医师资格者为限。

(二)物理治疗师、职能治疗师、临床心理师及语言治疗等其它治疗人员。

(三)社会工作师。

(四)职业辅导、定向行动专业人员。

九、护理师或护士、营养师:除依学校卫生法规定设置外,十五班以上或设有二校区者,并得增置护理师或护士一人。

十、干事、助理员、管理员、书记:按同等级学校一般标准配置。

十一、技士、技佐:设有职业类科之学校,视职业类科之实际需要,配置技士或技佐一人至三人。

十二、工友、技工、司机:

(一)工友:学生以听觉障碍为主之学校,每四班置工友一人。学生以视觉障碍、智能障碍及肢体障碍为主之学校,十二班以下置工友六人,十三班以上,每四班增置一人。设有学生宿舍者,住宿学生人数在二百人以下,增置四人,超过二百人者,每满一百人增置一人。

(二)技工、司机:视实际需要配置。

十三、运动教练:为专门从事运动团队之训练或比赛指导之工作,得置运动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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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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