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汽车运输业管理规则
修正「汽车运输业管理规则」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交路发字第093B000099号
发布日期:2004-11-26
执行日期:2004-11-26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交通部交路发字第093B000099号令修正发布第94~96、136-1、137、138、139-1条条文;增订第138-1条条文;删除第93-1条条文
第93-1条 (删除)
第94条 凡取得个人经营出租车客运业牌照申领许可者,应在核发牌照或汽车运输业营业执照前缴验左列有效之证明文件:
一、营业小客车驾驶人执业登记证。
二、购车证明或车辆让渡书。
三、投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之保险证。
参加出租车运输合作社之社员申领牌照或汽车运输业营业执照者,同前项规定。
第95条 个人经营出租车客运业者,应自购车辆,并以一车为限。
个人经营出租车客运业者除其配偶及同户直系血亲持有有效之营业小客车驾驶人执业登记证,而无第九十三条之情事者得轮替驾驶营业外,不得雇用他人或将车辆交予他人驾驶营业。
个人经营出租车客运业者,如因疾病或其它重要事故,本人不能驾驶营业,需要雇用其它人临时替代时,其受雇人之资格,必须持有有效之营业小客车驾驶人执业登记证,而无第九十三条之情事者,且一次以一人为限。
第二项、第三项申请轮替或临时替代之驾驶人应检具有关证明文件,报请当地公路监理机关核准后,方得轮替或临时替代驾驶营业。
出租车运输合作社社员,除报请公路主管机关核准得将车辆交予符合规定资格之配偶或直系血亲轮替驾驶营业外,不得转让车辆牌照或雇用他人或将车辆交予他人驾驶营业。
第96条 个人经营出租车客运业者经吊销、注销执业驾驶执照或有其它丧失职业驾驶人资格之情事者,应废止其汽车运输业营业执照并注销其营业车辆牌照。但经核准歇业者,应依本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
个人经营出租车客运业者之车辆,因擅自转让其它个人或公司行号,或未事先依规定核准雇用或交予他人驾驶,经撤销其汽车运输业营业执照及吊销其营业车辆牌照者,该个人经营出租车原申请人于五年内不得再申请个人经营出租车客运业,并吊销其营业小客车驾驶人执业登记证,且五年内不得申办。
第136-1条 公路主管机关为维护汽车运输业之交通安全或营运秩序,对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七条及第七十七条之三之稽查,得会同警察及相关机关执行之。
受稽查人于执行稽查完毕后,得要求开立公路稽查纪录表,其格式由交通部定之。
第137条 汽车运输业违反本规则规定者,应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举发。
第138条 未经申请核准而经营汽车运输业者,应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举发。
第138-1条 第一百三十七条及第一百三十八条举发通知单元格式由交通部定之。
第139-1条 台湾省辖内之游览车客运业、出租车客运业、小客车租赁业、小货车租赁业、汽车货运业、汽车路线货运业、汽车货柜货运业之申请核准筹备、立案、营运管理及处罚,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总局办理。
福建省金门县、连江县辖内之游览车客运业、出租车客运业、小客车租赁业、小货车租赁业、汽车货运业、汽车路线货运业、汽车货柜货运业之申请核准筹备、立案、营运管理及处罚,由交通部委办福建省金门县政府及连江县政府办理。
台湾省辖内公路汽车客运业之营运管理及处罚,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总局办理;直辖市辖内公路汽车客运业之营运管理及处罚,由交通部委办直辖市政府办理。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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