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高雄市政府市政数据中心讨论室使用规定
订定「高雄市政府市政数据中心讨论室使用规定」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研一字第0930060565号
发布日期:2004-11-26
执行日期:2004-11-26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研一字第0930060565号函订定发布全文9点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高雄市政府第一一二一次市政会议通过
一、为维护高雄市政府市政资料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讨论室之使用管理,特订定本规定。
二、本中心开放之对象均得凭规定之证件,填写申请表(如附件)借用讨论室。
三、讨论室借用时间为本中心开放日之上午九时三十分至下午四时三十分。
四、讨论室申请借用规定如下:
(一)借用日期二周前开始受理申请,未于时段开始一小时前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一次申请一个时段,每时段以四小时为限。
(三)参加人数三人以上得申请使用小讨论室,参加人数十人以上得申请使用大讨论室。
五、申请后未能如期使用者,应取消申请,未及于使用日前一日办理取消者,本中心得拒绝其后一个月内之申请。
六、借用人应凭证件于时段开始前至本中心服务台报到,逾十五分钟未报到者,视同放弃使用。
七、活动内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同意借用,已同意者即予终止使用:
(一)抵触政府法令或政策。
(二)妨碍公共秩序或社会善良风俗。
(三)活动内容与申请不符或转让他人使用。
(四)活动中有侵害环境清洁、设备或人员安全等行为。
八、使用场地有需要张贴海报、宣传标语或借用设备器材者,应先申请许可;场地使用后应恢复原状,如有损坏应即修复或负损害赔偿责任。
九、借用人所携入之各项物品,概由借用人自行看管,本馆不负保管责任。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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