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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台北市政府文书处理实施要点

修正台北市政府文书处理实施要点

修正「台北市政府文书处理实施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研一字第0930060565号

发布日期:2004-11-26

执行日期:2004-11-26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研一字第0930060565号函订定发布全文8点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高雄市政府第一一二一次市政会议通过

一、为维护高雄市政府市政资料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资源设备之合理利用与阅览环境之秩序,特订定本规定。

二、本中心开放时间为上班日周一至周五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国定假日、例假日及其它停止上班日均不开放。

三、本中心开放之对象及进入本中心应出示之证件如下:

(一)本府所属机关学校员工(含约聘雇人员及临时人员):员工识别证。

(二)本府退休员工:退休证。

(三)本府委托研究计划之项目人员:契约证明。

前项人员如未携带指定证件,得准以身分证或其它证明文件办理临时阅览证。

四、临时阅览证限当日使用,并应当日缴回,若有遗失,应立即至本中心服务台挂失;逾期未换回之证件,本中心不负保管之责。

五、本中心不提供数据外借之服务,所有数据限于本中心内阅览,不得携出。

六、进入本中心利用各种数据及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数据之使用应遵循著作权法相关规定。

(二)不得有利用计算机从事犯罪之行为。

(二)禁止浏览色情网站或玩计算机游戏。

(三)禁止进食、睡觉、抽烟、喧哗或其它影响环境清洁或安宁之行为。

(四)妥善使用本中心图书数据及各项设备器材,如有遗失、涂写、污损、破坏等情形,应负赔偿责任。

七、个人物品可凭证件借用置物柜放置,惟本中心不负保管责任;当日离馆应取回个人物品及证件。

八、使用讨论室应遵守讨论室之使用规定。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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