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义勇消防组织编组训练演习服勤办法
修正「义勇消防组织编组训练演习服勤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内消字第0930092365号
发布日期:2004-11-25
执行日期:2004-11-25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内政部台内消字第0930092365号令修正发布第5、9、23条条文;删除第15条条文
第5条 各级义勇消防人员,除顾问外,其遴聘程序及资格规定如下:
一、总队之总队长、副总队长由消防局自曾任或现任义勇消防中队长以上职务(顾问除外)合计满三年,并曾经高级干部讲习班训练合格之人员遴选,层报内政部核聘;总队之其它人员,由总队自曾任或现任义勇消防分队长以上职务合计满二年,并曾经中级干部讲习班训练合格之人员遴选,报请消防局核聘。
二、大队之大队长及副大队长,由总队自曾任或现任义勇消防分队长以上职务合计满二年,并曾经中级干部讲习班训练合格之人员遴选,报请该辖消防大队核转消防局核聘;大队之其它人员,由该辖义勇消防大队自曾任或现任义勇消防小队长以上职务合计满一年,并曾经初级干部讲习班训练合格之人员遴选,报请该辖消防大队核转消防局核聘。
三、中队之所有人员,由该辖义勇消防大队自曾任或现任义勇消防小队长以上职务合计满一年,并曾经初级干部讲习班训练合格之人员遴选,报请该辖消防中队或分队核转消防局核聘。
四、分队之分队长、副分队长,由该辖义勇消防大队或中队自曾任或现任义勇消防副小队长以上职务合计满一年,并曾经基础干部讲习班训练合格之人员遴选,报请该辖消防分队核转消防局核聘;分队之干事、助理干事、小队长及副小队长,由该辖义勇消防分队自曾任或现任义勇消防队员以上人员遴选,报请该辖消防分队核转消防局核聘。
五、分队之队员,由该辖义勇消防分队遴选,报请该辖消防分队核转消防局核聘。
前项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人员应由聘任机关成立审议小组评审之;其评审作业要点由内政部消防署(以下简称本署)定之。
各级顾问之遴聘程序规定如下:
一、总队之顾问,由总队遴选,报请消防局核聘。
二、大队之顾问,由该辖义勇消防大队遴选,报请该辖消防大队核转消防局核聘。
三、中队之顾问,由该辖义勇消防中队遴选,报请该辖消防大队核转消防局核聘。
四、分队之顾问,由该辖义勇消防分队遴选,报请该辖消防分队核转消防局核聘。
第9条 义勇消防人员之训练分为基本训练、专业训练、干部训练、常年训练及其他训练。
前项基本训练课程,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其余训练课程由各级训练机关自行订定。
第15条 (删除)
第23条 义勇消防人员训练、演习、服勤之勤惰优劣,由消防局考核,并制作书面纪录,作为续聘之参据。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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