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苗栗县强迫入学委员会设置办法
订定「苗栗县强迫入学委员会设置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行法字第0930128141号
发布日期:2004-11-25
执行日期:2004-11-25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苗栗县政府府行法字第093012814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据强迫入学条例第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苗栗县政府(以下称本府)为办理苗栗县六岁至十五岁国民之强迫入学相关事宜,设置苗栗县强迫入学委员会(以下称本会)。
第3条 本会之任务系督导本府教育局、社会局及本县各乡镇市强迫入学委会办理下列事项:
一、督导及督促适龄国民入学。
二、规划学区便利学生就近入学。
三、调查应入学之适龄国民,并查明原因,辅导或强迫其入学。
四、调查已入学而中途辍学或长期缺课之适龄国民,并查明其原因,辅导其复学。
五、调查鉴定智能不足、体弱残障、性格或行为异常之适龄国民给予适当安置并辅导其入学。
六、审核家庭清寒或家庭变故之适龄国民之资格,并依社会福利法规或以特别救助方式协助入学,解决其困难。
七、规划设置国民中小学、补校及教养机构,以适应适龄国民就业需要,俾实施强迫入学。
第4条 本会设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由县长担任主任委员,教育局局长为副主任委员,民政局局长、财政局局长、主计室主任、警察局局长、社会局局长、县议会代表二名及本县各乡镇市长代表四名为委员。
本会委员由县长聘任之,各委员均属兼任,并为无给职。
第5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及干事一名,由主任委员就本府教育局现职人员中遴聘兼任之,承主任委员之命,办理本会开会及日常事务。
第6条 每年至少开会两次,由主任委员召集,开会时以主任委员为主席,主任委员因故无法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副主任委员因故无法主持时,由委员互推一人为主席。
本会开会,经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开议,开会时须有过半数之委员出席,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决议之。
第7条 委员任期一年,委员因故出缺,由本府另聘之,其聘期至该任任期届满为止。
第8条 本办法未规定者,依其它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9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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