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会计师惩戒委员会与惩戒覆审委员会组织及审议规则
修正「会计师惩戒委员会与惩戒覆审委员会组织及审议规则」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金管证六字第0930151491号
发布日期:2004-11-24
执行日期:2004-11-24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六字第0930151491号令修正发布第2~5、7、21条条文
第2条 会计师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惩戒委员会)置委员十三人至十五人,分别由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管会)就下列各款人员派兼或聘兼之,并指定一人为主任委员:
一、金管会代表三人,包括银行局局长、法律事务处处长及证券期货局局长。
二、财政部赋税署署长。
三、经济部商业司司长。
四、会计师代表三人。
五、学者或具备专业知识之公正人士五人至七人。
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委员,其本职异动者,应即改派;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委员,任期为二年,期满得予续聘,续聘以二次为限。
第3条 惩戒委员会置办事人员,掌理会议纪录及会内其它事务,由主任委员签请金管会指派职员兼任。
第4条 会计师惩戒覆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覆审委员会)置委员十三人至十五人,分别由金管会就下列各款人员派兼或聘兼之,并指定一人为主任委员:
一、金管会代表二人。
二、最高法院检察署指派检察官一人。
三、行政院主计处副主计长一人。
四、审计部副审计长一人。
五、会计师代表二人或三人。
六、学者或具备专业知识之公正人士六人至八人。但金管会依前款聘兼会计师代表三人者,本款人数不得逾七人。
前项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委员,其本职异动者,应即改派;第五款及第六款之委员,任期为二年,期满得予续聘,续聘以二次为限。
惩戒委员会之委员,不得兼任覆审委员会之委员。
第5条 覆审委员会置办事人员,掌理会议纪录及会内其它事务,由主任委员签请金管会指派职员兼任。
第7条 移送单位应撰妥移付惩戒报告书,内容包括被付惩戒会计师之基本资料、案情概述及移付理由等,并检附相关事证资料,报请金管会交付惩戒;其格式,如附件。
金管会收到函请移付惩戒事件后,应于二日内发交惩戒委员会办理。
第21条 本规则所定之委员及办事人员均为无给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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