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台中市政府员工加班费支给管制要点
修正「台中市政府员工加班费支给管制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人给字第0930191318号
发布日期:2004-11-24
执行日期:2004-11-24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台中市政府府人给字第0930191318号函修正发布第六点条文
六、员工加班时数管制如下:
(一)每人每日以不超过四小时为限,每月以不超过二十小时为限。
(二)因业务特性、工作性质特殊、为处理重大项目业务、解决突发困难问题、抢救重大灾难、为应季节性或周期性工作,需较长时间在规定上班时间以外延长工作者,注明加班事由、加班人员姓名、日期及时间,经签奉市长核准后,每人每月以不超过七十小时为限。
(三)因业务特殊需要加班超过七十小时者,应项目报经行政院核定。
(四)经指派加班,得选择在加班后六个月内补休假,并以小时为单位,不另支给加班费,惟仍不得超过规定加班时数。技工、工友遇特殊状况需延长工时者,经签奉壹层核准后得报领加班费或补休假,但不得违反劳基法相关规定(男工每月不得超过四十六小时,女工每月不得超过三十二小时)。
司机因业务工作性质特殊者,加班时数得依劳动基准法第八十四条之一第一项第三款规定,另案签奉核准后办理,惟每人每月加班时数不得逾七十小时。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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