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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化工类商品指定试验室特定规范

修正化工类商品指定试验室特定规范

修正「化工类商品指定试验室特定规范」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经标二字第09320006420号

发布日期:2004-11-23

执行日期:2004-11-23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经标二字第09320006420号令修正发布第1、5点条文;删除第8点条文;并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实施

一、本规范依商品检验指定试验室认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五、指定试验室应具备执行所申请认可检测项目其适用标准必要之检测设备。

各商品类别检测项目及其适用标准如附表。

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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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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