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高雄市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及就学辅导委员会设置要点
修正「高雄市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及就学辅导委员会设置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人一字第0930058357号
发布日期:2004-11-22
执行日期:2004-11-22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一字第0930058357号函修正发布全文8点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处理有关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安置及辅导事宜,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二条及其施行细则第九条规定设高雄市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及就学辅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会掌理事项如下:
(一)议决鉴定、安置及辅导之实施方法与程序。
(二)建议专业团队及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应遴聘之专业人员。
(三)评估特殊教育工作绩效。
(四)执行鉴定、安置及辅导工作。
(五)其它有关特殊教育鉴定、安置及辅导事项。
三、本会置委员十一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本府教育局局长兼任;一人为副主任委员,由教育局副局长兼任;其余委员由本府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
(一)学者、专家。
(二)卫生医疗机关、团体代表。
(三)社会福利机关、团体代表。
(四)学生家长代表。
(五)特殊教育团体代表。
(六)特殊教育学校代表。
(七)特殊教育资源中心代表。
(八)相关服务专业人员代表。
(九)教育局相关行政人员代表。
(十)其它相关人员。
前项委员任期一年,期满得续聘(派)兼之。任期内出缺时,得补聘(派)兼至原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本会得分设鉴定(就学)安置组、评鉴辅导组,并依需要召开分组会议。
四、本会鉴定(就学)安置组得依身心障碍类及资赋优异类之类别,由具相关专长之委员组成,负责执行各类学生入班之鉴定(就学)安置工作,并各置召集人一人,由小组成员互选之。
前项鉴定(就学)安置工作结束后应将鉴定(就学)安置名册提送本会审议。
五、本会评鉴辅导组得依身心障碍类及资赋优异类之特殊教育班别,由具相关专长之委员组成,负责考核特殊教育工作绩效及提供咨询辅导服务工作,并各置召集人一人,由小组成员互选之。
前项评鉴工作结束后应将评鉴结果提送本会审议。
六、本会视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主席,主任委员未克出席,由副主任委员或委员互选一人担任主席。开会时,委员应亲自出席,不得代理。
前项会议得视需要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与鉴定、评鉴。
七、本委员会置执行秘书及干事各一人,由本府教育局派员兼任之。本会对外行文,以本府名义行之。
八、本会兼任人员均为无给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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