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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嘉义县志书纂修作业要点

订定嘉义县志书纂修作业要点

订定「嘉义县志书纂修作业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北府工建字第0930745238号

发布日期:2004-11-19

执行日期:2004-11-1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嘉义县政府北府工建字第0930745238号函订定发布全文8点

一、嘉义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纂修嘉义县(以下简称本县)志书,订定本要点。

二、本县志书之纂修,以二十年纂修一次为原则。

三、本县志书之纂修由本府文化局主办。主办机关得向有关机关、学校及团体洽请协助提供数据,并请专家学者、地方人士协助完成之。

四、本县志书之纂修,应先编拟志书凡例、纲目及纂修计划送纂修委员会审定。

前项委员会由本府遴聘具历史及文献专长之学者专家组成。

五、编纂志书应依据下列规定:

(一)志书书写以中文为主,如需以当地族群语言表达时,应附注通用拼音或注音字母,并加说明;遇有引用中文以外其它文字时,应附载原文。

(二)绘制本县志书舆图应以最新科学方法绘制精印;对于国界、省(市)界或县(市)界,变更沿革应清晰划分,并附说明。

(三)志书舆图除绘制行政区域外,应将山脉、水道、交通、地质、物产、街市、港湾、名胜及古迹,分别绘制专图。

(四)志书应将具地方特色之文化资产,以摄影或经考证之绘制插图编入,并加说明。

(五)志书应将本县之住民、经济、文化、教育、政治、社会等情况之统计编入。

(六)志书应编大事纪。

(七)志书人物应秉持不为生人立传原则;革命先烈与抗敌殉难烈士及依褒扬者之事迹,应予编入;乡贤名士及其它有优良事迹者,得酌量编入。

(八)志书应编入艺文类,文学艺术并重,如书画、雕刻及其它有关艺术事项均应兼采;武术技击另列一门。

(九)志书各门应列参考书目。

六、志书之纂修应遵照著作权法办理,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七、本县志书稿完成,应先送请纂修委员会初审,经修订后将志稿连同审查意见书函送纂修委员会确认,经确认后始得出版。

八、本县志书出版后,应分送有关机关、学校、研究机构及图书馆典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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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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