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商港港务管理规则
修正「商港港务管理规则」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交航发字第093B000081号
发布日期:2004-11-19
执行日期:2004-11-1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交通部交航发字第093B000081号令修正发布第38、74条条文
第38条 进入装载危险物品船舶警戒区域内之车辆及人员,应接受港务警察机关检查,并得视当时实际情形禁止通过。
前项警戒区域应距船舶水上或陆上三十公尺以上。
第74条 本法及本规则有关商港港务管理及其处罚事项,交通部得委任当地商港管理机关办理。
前项情形,应将委任事项及法规依据公告之,并刊登政府公报及网站。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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