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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主计机构编制订定及人员任免迁调办法

修正主计机构编制订定及人员任免迁调办法

修正「主计机构编制订定及人员任免迁调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处义三字第0930007263B号

发布日期:2004-11-18

执行日期:2004-11-18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行政院主计处处义三字第0930007263B号令修正发布第4、6、7、10、11-1、14条条文;并增订第25-1条条文

第4条 各级主计机构员额编制之订定、修正,除授权各一级主计机构核定者外,应依主计机构人员设置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之规定检附主计机构员额编制请核单及有关资料层报本处核定。

第6条 各级主计人员之任免、迁调,除授权各一级主计机构核定者外,应检附派免建议函及资历证件层报本处核定。

第7条 下列主计人员之任免、迁调,授权各一级主计机构核定:

一、中央机关、直辖市(省)政府暨所属主计机构按职务列等表所列最高官等职等为荐任(派)第八职等或相当职等以下之主办人员及荐任(派)第九职等或相当职等以下之佐理人员;但主办人员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其所属职员人数不足三十人之一级主计机构,有关荐任第九职等科长职务由中央主计机关核派。

二、县(市)政府暨所属主计机构按职务列等表所列最高官等职等为荐任第八职等以下人员。

前项授权核定者,应按月列表报本处备查。

第10条 各级主计人员经铨审实授后,初任或升任简任(派)官等各职等职务人员及初任荐任(派)官等人员应由各一级主计机构列册,以主管机关名义呈请总统任命。但委任(派)第五职等以下人员由各一级主计机构检附请任名册报请本处任命,请免时亦同。

第11-1条 各级主计人员参加本处及各级主计机构之职缺甄审(选)时,本处单位主管或一级主计主办人员曾任或现任应征人员之主管一年以上者,得主动或依应征人员请求,就其实际表现情形填具推荐表,送请本处用人单位主管或其它用人机关(构)一级主办人员参考。

前项推荐表不得作为应征人员参加甄审(选)之条件,其推荐内容并不得作为考评项目。

第14条 各级主计机构下列主计人员,无第十五条各款情事之一,且具有升任职务任用资格者,得免经甄审优先升任:

一、最近三年内曾获颁勋章、功绩奖章、楷模奖章或专业奖章者。

二、最近三年内经一次记二大功办理项目考绩(成)有案者。

三、最近三年内曾当选模范公务人员者。

四、曾获颁公务人员杰出贡献奖者。

五、经考试及格分发,先以较所具资格为低之职务任用者。

合于前项得优先升任条件有二人以上时,如有第五款情形应优先升任,余依升任评分标准表评定积分后,择优升任;其构成该条件之事实,以使用一次为限。同时兼具有二款以上者亦同。

第一项第一款之专业奖章不含依服务年资颁给者。

第二项之升任评分标准表,由本处另定之。

第25-1条 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及第十一条之一规定之请核单、建议函、月报表、委任(派)请任名册及推荐表之格式,由本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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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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