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关闸广场地下公共客运总站的使用
规范关闸广场地下公共客运总站的使用
发文单位:澳门
文 号:第276/2004号行政长官批示
发布日期:2004-11-18
执行日期:2004-11-18
生效日期:1900-1-1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一月十七日第35/2003号行政法规核准的《公共泊车服务规章》第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划兴建的关闸广场地下公共客运总站,以下称为地下总站,是位于关闸广场介乎关闸边检大楼与关闸马路之间的地下层泊车处。
二、地下总站用作公共客运车辆的总站,以及部分用作旅游巴士的临时上落客区。
三、在地下总站的中间层设有接连关闸广场地面公共道路的轻型车辆行车信道。
四、地下总站的公共客运车辆出入口设于邻近关闸马路的关闸广场隧道处。
五、为着民事及刑事责任的效力,第一款及第三款所述的地下层泊车处和行车信道被视为公共道路。
六、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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