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专科学校推广教育实施办法
修正「专科学校推广教育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参字第0930149331号
发布日期:2004-11-17
执行日期:2004-11-17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教育部台参字第0930149331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1条;并自发布日施行第1条 本办法依专科学校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推广教育,指专科学校依其教育目标,办理有助于提升大众学识技能及社会文化水准之各项教育活动。
第3条 专科学校办理推广教育应衡酌现有师资、设备规划办理,所开办班别应以各校现有相关课程为原则,其办理科别依最近一次专科学校之评鉴,其成绩应达二等以上。
第4条 专科学校推广教育,分为学分班及非学分班二类。
学分班所招收之学员,应具报考专科学校之资格;非学分班学员资格,由学校定之。
第5条 专科学校推广教育之师资,学分班应具有专科学校合格教师、专业及技术教师资格;非学分班得聘请具实务性专长者兼任之。
前项师资由校外人士担任者,不得超过该班教师人数三分之一。
专科学校推广教育得兼采校外教学、远距教学等方式办理。
第6条 专科学校推广教育学分班,应以专班方式办理,学分班之课程、授课时数、成绩考核及学分计算,应符合专科学校相关法令之规定。
学分班学员修读期满经考试及格,由学校发给学分证明,其经专科学校入学考试录取,所修学分得依各校学则或相关规定酌予抵免。
非学分班学员修读期满,由学校发给证明书。
学校对学员成绩及学分,应有完整纪录,并妥善保存。
第7条 专科学校办理推广教育应事先妥适规划课程,并组成推广教育审查小组,依教育部所定审查规定,于每学期开学前或开班前一个月内,审查各班次开班计画;审查通过之各项开班计画及纪录,应留校存查。
前项计画内容应包含课程、师资设备、上课起迄日期、时间及地点、招生资格、名额及方式、经费预算等。
学校应于每学年结束后二个月内,将该学年度办理情形汇报教育部备查。
第8条 专科学校得设专责单位或人员办理推广教育。
第9条 专科学校办理推广教育之经费,以自给自足为原则,并应衡量整体收支及使用学校资源情形,由学校就收入总额中提拨一定比率统筹运用。
前项推广教育收入,应由各校订定其收支管理规定,报教育部备查。
第10条 教育部得组成评审小组,对于有关推广教育执行成效考核。
教育部对办理推广教育成效优良之专科学校,得予以奖励;对办理不善或不符合规定者应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依法予以处理。
第11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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