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国立暨台湾省私立高级中等学校九十四学年度多元入学招生补充规定
订定「国立暨台湾省私立高级中等学校九十四学年度多元入学招生补充规定」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4-11-17
执行日期:2004-11-17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教育部订定发布全文22点
一、各招生委员会应将议定之招生计划及简章,甄选入学于九十四年一月十日、申请入学于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前,登记分发入学于九十四年四月三十日前,报教育部核定后实施。
二、九十四年报名日期甄选入学、申请入学为:九十四年六月九、十日,登记分发为七月二十一日至七月二十六日;甄选入学办理非学科测验日期为六月十四日,艺术才能班分区联合办理术科测验日期,音乐四月九日至四月十一日、美术三月十九日至三月二十日、舞蹈四月二十三日、体育六月十四日,戏剧办理时间得依实际需要另订,但同类术科测验时间各区应一致。
三、九十四年甄选入学、申请入学放榜日期为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报到日期为六月二十日,已报到学生声明放弃录取资格为六月二十七日,登记分发入学放榜日期为八月五日、报到日期为八月十日,并应依规定时间放榜,不得提前放榜;各区(校)应于七月一日前将甄选入学、申请入学录取榜单及报到名册函送至各区登记分发委员会供检核。
四、申请入学报名费为二三0元(含国中作业费二0元);甄选入学报名费为二八0元(含国中作业费二0元),加考术科者其测验费:音乐班为二八00元、美术班为一二00元、舞蹈班为二000元、体育班为七一五元,数理及语文资优班非学科测验费收费标准为二二0元,惟各区依施测方式及报名规模精算,不足部分最高收费不超过三00元;登记分发报名费为二三0元、同时报名高中高职五专为四00元。
五、各区(校)办理甄选入学不得采计倍率筛选等特殊方式,以资简化。
六、私立高级中等学校得就甄选入学、申请入学及登记分发入学分别选择参加联合招生或单独招生。采单独招生者,为使学生了解各校招生方式,该校应提供招生相关数据予该区联合招生委员会汇整。
七、甄选入学、申请入学及登记分发入学由各国中采网络集体报名为主,以通信报名、现场报名为辅;惟该国中未代为办理者,得受理个别报名。
八、各公立高中(含综合高中、高级职业学校普通科)办理申请入学名额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定招生名额百分之三十为原则,但学校同时办理甄选入学及申请入学者,其合计名额以百分之四十为原则。各公立高职(含综合高中、高级中学附设职业类科)申请入学名额以核定招生名额百分之六十为原则。各私立高中职申请入学名额以核定招生名额百分之七十为原则。除前项规定之名额外均为登记分发名额。甄选入学依各校音乐、美术、舞蹈、戏剧、体育等特殊才能班及数理、语文资优班之核定班数乘以每班三十人为招生名额。
九、各高中、高职依学校发展特色及需求,降低登记分发入学名额比例者,应于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将学校特色等相关资料,送教育部核备。
十、各招生区于办理申请入学作业,得视实际需要增加申请校数,但应经各该区委员会议定后,并纳入简章报教育部核定。
十一、高中职办理甄选入学、申请入学时,得参考各国民中学学生提出之参与志愿服务成绩优良证明。
十二、国立学校附设国中部直升入学名额以应届毕业国中学生人数百分之二十至四十为原则;私立学校得提供百分之二十申请入学名额,供外校国中学生参加申请。
十三、附设国中部之学校办理直升入学得参加申请入学联合招生委员会或自行办理,其招生计划及简章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备;自行办理者应将报名、录取人数等相关资料送该区招生委员会汇整。
十四、各国中或部分学生因特殊地缘关系需跨区参加高中、高职申请入学者,得经由就读学校向欲参加之考区招生委员会申请同意后报名。
十五、各校(区)办理甄选入学之音乐、美术、舞蹈、戏剧、体育等特殊才能班未招足者,得于登记分发入学报名日(七月二十日)前自行招足。
十六、各校依规定确实提列各项入学管道之招生名额,国立学校申请入学、甄选入学(不含艺术才能班及体育班)招生不足之余额应纳入登记分发入学招生名额。
十七、办理招收优秀运动人才之学校,依「中等以上学校运动成绩优良学生升学辅导办法」符合辅导升学成绩者,视各校招收运动专长种类自订条件,纳入「甄选入学」方式办理,未符合前项办法者纳入「申请入学」方式办理。
十八、国民中学技(艺)能学科成绩优良学生甄审保送入学就读职业学校(含高级中学附设职业类科),应纳入「申请入学」作业,惟须与一般生申请入学作业区隔分明,且各国立学校应提列招生科班每班内含两名,私立学校应提列招生科班每班外加两名,保障是类学生入学,另其入学资格条件由各校依规定自行订定。
十九、现行各类优待办法规定特殊身分学生(身心障碍、原住民等)优待部分,各校办理甄选入学、申请入学及登记分发入学时均应依规定办理优待。
二十、各高中、高职应将学校办学理念、特色及收费标准等信息,建置于学校网页首页,并将网址列于简章中,供学生及家长查询。
二十一、若有特殊状况或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前述各项试务之进程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更改之。
二十二、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准立案公私立高中、高职,得参照本补充规定办理多元入学招生事宜。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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