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教育部鼓励大学校院增新设特殊教育相关专业研究所补助原则
修正「教育部鼓励大学校院增(新)设特殊教育相关专业研究所补助原则」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特教字第0930150546号
发布日期:2004-11-17
执行日期:2004-11-17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教育部台特教字第0930150546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7点;并自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生效(原名称:鼓励大学校院增(新)设特殊教育相关专业研究所补助原则)
壹、目的:
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提供购置教学设备经费,鼓励公私立大学校院(以下简称大学校院)优先成立沟通障碍、复健谘商(含职业转衔、职业评量、职业谘商辅导)、早期疗育、科技辅具等研究所,加强培养特殊教育相关专业人员,并提供特殊教育合格教师在职进修机会,特订定本原则。
贰、补助对象:经本部核准增(新)设沟通障碍、复健谘商(含职业转衔、职业评量、职业谘商辅导)、早期疗育、科技辅具等研究所之大学校院。
叁、补助原则:
一、大学校院增(新)设之沟通障碍、复健谘商(含职业转衔、职业评量、职业谘商辅导)、早期疗育、科技辅具等研究所,应经本部核准设置(或筹备)。
二、本项补助经费应支用于增设研究所之教学相关设备。
三、本项补助系部分补助。
四、补助经费上限为新台币一百万元。
肆、申请及审查作业:
一、大学校院应于本部核准设置(或筹备)增(新)设该研究所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申请案应备下列数据一式七份:
(一)本部核准设置(或筹备)公文影本。
(二)该研究所设置计划之相关资料(含师资及课程等)。
(三)拟增置之教学相关设备明细表(含项目、金额、用途等)。
三、本部于接获申请案后,二个月内采书面及会议审查方式,请相关学者专家担任审查工作。
四、审查决议得补助经费未达补助上限新台币一百万元者,依审查决议金额补助。
伍、经费请拨与核销:
依「教育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规定办理。
陆、补助成效考核:
接受补助之大学校院,该研究所应配合本部加强培育特殊教育相关专业人员政策,提供特殊教育合格教师在职进修机会,本部将于该研究所招生二年内评估办理情形。
柒、附则:
本补助原则执行至九十四年度为止。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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