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鹿城律师文章推荐

栏目位置:浙江省温州市律师事务所>>温州市鹿城区律师>>温州鹿城律师>>文章推荐

订定记帐士证书核发办法

订定记帐士证书核发办法

订定「记帐士证书核发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财税字第09304561960号

发布日期:2004-11-17

执行日期:2004-11-17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财政部台财税字第0930456196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记帐士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中华民国国民或外国人经记帐士考试及格者,得依本办法规定,请领记帐士证书。

第3条 中华民国国民或外国人请领记帐士证书者,应缴纳证书费,并检具下列文件,向财政部申请:

一、申请书。

二、记帐士考试及格证书正本及影本;正本验毕后发还。

三、履历表。

四、国民身分证影本;其为外国人者,为护照影本。

五、最近一年内二吋半身相片二张。

前项证书费,其费额由财政部公告之。

第4条 依本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请领记帐士证书者,应检具原撤销或废止原因消灭之证明及前条规定之文件,向财政部申请。

第5条 请领记帐士证书应检具之文件不齐备,其能补正者,财政部应以书面通知申请人于十五日内补正。不能补正或届期不补正者,得径行驳回之。

第6条 财政部应于受理申请后十五日内为是否核发记帐士证书之决定;必要时,得予延长,延长之期间不得逾十五日。

第7条 财政部审查合格时,应发给记帐士证书,并于网站公告。

财政部依第五条规定或审查不合格驳回申请时,应以书面叙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退还证书费。

第8条 记帐士证书遗失或灭失时,记帐士得登报三天声明作废,并缴纳证书费,检具下列文件向财政部申请补发:

一、申请书。

二、刊登记帐士证书遗失或灭失作废声明之整张报纸。

三、最近一年内二吋半身相片二张。

依前项规定补发证书后,如发现已报失之证书,应即缴还财政部销毁。

第9条 记帐士证书污损或破损时,记帐士得缴纳证书费,检具下列文件向财政部申请换发:

一、申请书。

二、原记帐士证书。

三、最近一年内二吋半身相片二张。

第10条 第三条第二项及第五条至第七条之规定,于申请补发或换发记帐士证书时,准用之。

第11条 本办法之申请书及履历表,其格式由财政部公告之。

第12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订定「记帐士证书核发办法」

台财税字第09304561960号 颁布日期:20041117 实施日期:20041117 颁布单位:台湾当局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财政部台财税字第0930456196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记帐士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中华民国国民或外国人经记帐士考试及格者,得依本办法规定,请领记帐士证书。

第3条 中华民国国民或外国人请领记帐士证书者,应缴纳证书费,并检具下列文件,向财政部申请:

一、申请书。

二、记帐士考试及格证书正本及影本;正本验毕后发还。

三、履历表。

四、国民身分证影本;其为外国人者,为护照影本。

五、最近一年内二吋半身相片二张。

前项证书费,其费额由财政部公告之。

第4条 依本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请领记帐士证书者,应检具原撤销或废止原因消灭之证明及前条规定之文件,向财政部申请。

第5条 请领记帐士证书应检具之文件不齐备,其能补正者,财政部应以书面通知申请人于十五日内补正。不能补正或届期不补正者,得径行驳回之。

第6条 财政部应于受理申请后十五日内为是否核发记帐士证书之决定;必要时,得予延长,延长之期间不得逾十五日。

第7条 财政部审查合格时,应发给记帐士证书,并于网站公告。

财政部依第五条规定或审查不合格驳回申请时,应以书面叙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退还证书费。

第8条 记帐士证书遗失或灭失时,记帐士得登报三天声明作废,并缴纳证书费,检具下列文件向财政部申请补发:

一、申请书。

二、刊登记帐士证书遗失或灭失作废声明之整张报纸。

三、最近一年内二吋半身相片二张。

依前项规定补发证书后,如发现已报失之证书,应即缴还财政部销毁。

第9条 记帐士证书污损或破损时,记帐士得缴纳证书费,检具下列文件向财政部申请换发:

一、申请书。

二、原记帐士证书。

三、最近一年内二吋半身相片二张。

第10条 第三条第二项及第五条至第七条之规定,于申请补发或换发记帐士证书时,准用之。

第11条 本办法之申请书及履历表,其格式由财政部公告之。

第12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联系我们

         欢迎您联系我们律师团队,我们将本着“ 胸怀九州、服务大众” 的理念和宗旨,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地址:温州动车南站对面港龙商场1栋18楼

           (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

           平阳法院斜对面品致小区商务楼28号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电话: 0577-85556899、 0577-88819923

手机微信同号:15356291688、15958798680

邮箱: 5536762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