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教育部核发高级中等以上学校清寒侨生助学金要点
修正「教育部核发高级中等以上学校清寒侨生助学金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侨字第0940023826B号
发布日期:2005-3-15
执行日期:2005-1-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教育部台侨字第0940023826B号令修正发布第四点条文;并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四、补助原则
(一)补助名额计算:
1.一般地区:最高以各校一般地区侨生总人数百分之三十为限,择优录取。
2.特殊地区:最高以各校特殊地区侨生总人数百分之七十为限,择优录取;特殊地区包括越南、高棉、寮国、缅甸、印尼、马加拉西、帝汶及泰北(限清莱及清迈二省)。
(二)补助类别:
1.就读五专前三年、高中、职者。
2.就读五专后二年、二专及大学校院者。
(三)支给标准:前款各类别每月支给标准额度依会计年度预算为准,于每年三月前公告。
(四)支给方式:由学校按月支给,每次支给年限为一年(自当年一月至十二月止。但应届毕业生至六月止)。
(五)未能依第一款第二目规定取得助学金之清寒侨生,侨务委员会得优先提供工读补助金。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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