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违法经营石油案件检举人及查缉人员奖励办法
修正「违法经营石油案件检举人及查缉人员奖励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经能字第09304608553号
发布日期:2004-11-17
执行日期:2004-11-17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经济部经能字第09304608553号令修正发布第3、6~9条条文第3条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在经济部为经济部能源局,在直辖市政府及县(市)政府为取缔业务主办局。
第6条 查缉人员查获第二条所列违法案件,并经主管机关予以处罚者,每一案件发给奖金新台币四万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项发给奖金减半支给:
一、主管机关自完成处分至执行没入完毕,其期间超过二个月以上者。
二、查获之储油(气)槽(含储油桶)内容积总和不足三公秉或查获之石油数量不足二公秉者。
三、查获之加储油(气)设施器具,现场无负责人及管理人主张为其所有之案件。
四、同一违法地点或同一受处分人于同一直辖市、县(市)经查获第二次以上之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第一项发给奖金支给四分之一:
一、查获之石油数量不足一公秉者。
二、同一违法地点或同一受处分人于同一直辖市、县(市)经查获第四次以上之案件。
第7条 除前条之奖金外,经查获之石油数量超出五公秉部分,每公秉加发奖金新台币二千元。但加发奖金金额不得超过新台币十五万元。
前项查获之石油,依没入之数量计算,不足一公秉者以四舍五入计算,其容积与重量单位换算公式如下:
一、如属汽油者,以一公秉等于○点七四七公吨换算。
二、如属柴油者,以一公秉等于○点八二五公吨换算。
三、如属液化石油气者,以一公吨等于一点八一八公秉换算。
第8条 第六条及前条之查缉人员奖金分配方式如下:
一、主办单位十分之二,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应分配予执行现场取缔人员。
二、协助主办单位调查、搜证违法案件,并移送其处罚之司法警察单位十分之六。
三、协助及会同主办单位执行取缔之有关单位十分之二。
前项分配方式,如有任何一款奖励对象从缺时,由其它各款依原比例分配之,并应依规定扣缴所得税。
第9条 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于每月十五日前就上一月已处分确定之案件,填具直辖市、县(市)政府执行取缔违法经营油品案件请领奖金汇报表如附表,载明案情摘要、查扣加储油(气)设施器具与容量、查获石油数量、奖励对象及奖金总额,并检附处罚文件影本、处理违法加储油(气)设施执行完毕证明影本、购入扣押与没入石油制品交货单及奖金领据等相关文件,向中央主管机关请领奖金,并依第四条及前条规定核发奖金。逾每月应申请期限三个月以上者,奖金不予核发。
中央主管机关处罚之案件,由主办单位依前项规定支领及核发奖金。
本办法修正施行前之请领奖金案件,依修正前之规定办理。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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