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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嘉义县立慢性病防治所组织规程

修正嘉义县立慢性病防治所组织规程

修正「嘉义县立慢性病防治所组织规程」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行法字第0930142862号

发布日期:2004-11-16

执行日期:2004-11-16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嘉义县政府府行法字第0930142862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0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嘉义县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十三条及嘉义县卫生局组织规程第十一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嘉义县慢性病防治所(以下简称本所),隶属于嘉义县卫生局(以下简称本局),受本局指挥监督办理慢性病防治业务。

第3条 本所置所长,由本局局长兼任,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4条 本所设下列各组:

一、医疗组。

二、总务组。

第5条 本所置主任(内医疗组主任由本所医师兼任、总务组主任由本局行政室人员兼任)、护理长、医师、药师、护理师、医事放射师、医事检验师、护士。

前项护理长由护理师兼任。

第6条 本所人事、会计业务,由本局派员兼办。

第7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级别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8条 所长请假或因不能执行职务时,依第五条所列编制职称顺序代行之。

所长辞职依公务人员相关法令办理。

第9条 本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所拟订,报本局核定。

第10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十二月二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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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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