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渔村新风貌计画补助作业要点
订定「渔村新风貌计画补助作业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渔四字第0931344441号
发布日期:2004-10-29
执行日期:2004-10-2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行政院 农业委员会 渔业署 渔四字第0931344441号令 订定发布 全文13点
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渔业署(以下简称本署)为营造优质渔村环境、强化渔村生态休闲设施、发展具地方特色之渔业文化,以促进渔村产业多元发展及达到推动渔村永续经营之目标,特订定本作业要点。
二、实施期间:
(一)配合渔村新风貌九十四至九十七年度中长程计画办理,并依年度经费核定情形,分年度审查及核定计画执行。
(二)计画执行期间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并于各年度前一年之六月三十日前提出申请,作业流程及期程图详如附件一,但九十四年度计画补助申请期限延展至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受理申请机关应于同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函送本署复审。
三、受理申请机关:各直辖市、县(市)政府。
四、申请单位:各直辖市、县(市)政府、乡(镇、市、区)公所、渔会、渔村社区发展协会及县级相关立案之民间团体等。
五、为达成渔村永续发展目标、辅导地方自主提案参与、创造地方特色、营造渔村新风貌以及促进休闲渔业之发展,符合下列事项予以补助:
(一)具渔村发展、社区营造及历史、文化、人文资产之研究等研习活动及教育训练。
(二)地方产业文化及庆典活动之辅导。
(三)渔村生活环境改善及休闲渔业设施规划、建设。
六、补助项目:
(一)软件项目:
1、渔村多元文化产业活动。
2、人才培训、研习及观摩活动。
3、渔村资源调查、研究及建置。
(二)硬件项目:
1、营造渔村空间特色之相关工程。
2、促进渔村产业暨休闲渔业相关设施兴建。
七、补助原则:
(一)本项补助款应专款专用。
(二)多元产业文化活动视各申请补助活动内容、主题及其规模核定补助。
1、由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者:
(1)规模属县(市)者,每次以补助十万元为原则,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2)规模属跨县(市)者,每次以补助二十万元为原则,最高不得超过六十万元。
(3)配合国家政策或规模属全国性,且以往办理成果良好,最高不得超过一百万元。
2、由乡(镇、市、区)公所办理者:
以办理渔业主题为限,每次以补助十万元为原则,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3、渔会、渔村社区发展协会或相关渔业团体办理者:
以办理渔业主题为限,每次以补助十万元为原则,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渔会部分补助比例不得超过四/五。
4、由相关立案之民间团体办理者:
以办理渔业主题为限,每次以补助五万元为原则,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
(三)人才培训、研习及观摩活动:每次以补助5万元为原则,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四)硬件工程应由各直辖市、县(市)政府或乡(镇、市、区)公所执行,其总经费不包括用地取得费用。
(五)由直辖市、县(市)政府及乡(镇、市、区)公所办理者,补助比例依「中央对直辖市及县(市)政府补助办法」规定办理。
(六)为避免经费使用及工程进度受建筑执照、杂项执照等作业延宕影响,对于需申办建筑执照、杂项执照之渔村、休闲等建设相关设施,须俟该等执照申请获准后,本署始筹编补助经费
(七)如属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之案件,得优先补助。
(八)符合「财政收支划分法」第三十条规定,效益涵盖面广且具整体性之计画项目,或具有示范性作用之计画等得优先补助。
(九)计画内容非属渔村发展,或系个人园区(使用)及属其它机关办理权责者,不予补助。
八、申请程序:
(一)为落实渔村社区总体营造之精神,由下而上的社区自主提案,各县
(市)政府应确实转知辖内符合本要点第四点规定之机关团体,以举办说明会等适当方式提高参与,并积极辅导该等机关团体依据其环境资源及地方特色研提申请计画。
(二)符合本要点第四点规定之申请对象应于计画年度前一年度六月三十日前,拟具申请补助计画书并同相关附件向当地直辖市、县(市)政府提出申请。
(三)申请补助计画书。
1、内容包括:
(1)工程(活动)名称。
(2)主(协)办单位。
(3)依据(或缘起)。
(4)目标。
(5)工程(活动)内容:含预定工程项目、工程实施进度、经费来源、经费概算表(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数量、单价、预算数、配合款、申请补助金额及备注等项)等。
(6)基地位置:含相关位置、面积规模、土地权属(如属非公有土地则应附土地使用同意书(如附件二))、土地使用分区别、使用用途等。
(7)需求评估:含渔村各项基础设施现况、相关产业发展情况、目前环境使用、未来改善状况及急迫性,与渔村周边生态、景观发展状况、地形、交通等。
(8)日后管理维护及财务计画。
(6)至(8)项属软件项目者免附。
(9)绩效评估:提出客观之评估指针及测量参数。
(10)预期效益及其它。
九、审核机制:(采二阶段审查)
(一)初审由各直辖市或县(市)政府汇整申请案件后,邀集审查委员至少五人(包括学者专家、府内有关业务单位)组成审查小组,进行现场实勘及审查。初审应以是否符合当地整体发展、工程可行性以及所提经费合理性为审查标准。工程部分应附现勘纪录表(如附件三)。
(二)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应将申请案件依审查结果排列优先级,并同初审审查意见表(如附件四),于计画前一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前函送本署复审,未在期限内送件、未办理初审者不予受理复审。
(三)本署将依前项初审排定顺序,组成计画审查小组进行复审,该小组置委员七人,由本署邀请专家学者及署内相关主管共同组成。
(四)审查时得邀请直辖市、县(市)政府或申请单位进行演示文稿说明,如有必要本署得至现场进行实勘。
十、本署审查考量优先级项目:
(一)计画内容及实施策略及可行性(申请计画以软件及硬件计画能一并研提,具有相辅相成效果者为佳)。
(二)直辖市、县(市)政府近二年补助款执行绩效。
(三)直辖市、县(市)政府近二年相关业务配合(如经费处理、保留、进度申报等行政作业)、政策推动成效。
(四)设置位置之适当性。
(五)计画经费需求之合理性与妥适性。
(六)经营管理维护计画及财务计画之可行性。
(七)是否属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之案件
十一、经费核拨与核销:
(一)获补助之直辖市、县(市)政府及乡(镇、市、区)公所,请依规定透列预算。
(二)本计画购置财产之归属及保管、经费支存及会计事务之处理等,请依照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渔业署主管计画经费处理手册有关规定办理。
(三)获补助之计画须确实填报进度资料及经费支出状况(最迟于每月三日前传真填报上月资料),各执行情形列入后续年度补助审核之重要参考。
(四)跨年度之申请补助案件,经本署审查同意后并分年度核定计画,依计画实际执行进度,分年分期拨付经费。
(五)获补助之计画完成后十五内,软件项目检送活动成果报告书(各项目至少附三张以上成果照片)、会计结束报告等资料;硬件项目应检附工程结算验收证明、决算书、施工前后照片、会计结束报告等资料送本署办理经费核销。
十二、补助经费注意事项:
(一)硬件工程项目施工中,直辖市、县(市)政府宜邀请社区代表、专家学者,会同府内「工程施工查核小组」,共同参与各工程施工品质与进度查核工作。本署「工程施工查核小组」亦将不定期对补助案件进行查核。
(二)经核定之补助案件,若计画变更或因故无法执行,执行单位应即函报本署核备,本署保有撤销补助资格及追回部分或全部补助款之权利。
(三)对于执行落后、限期未能改善者,本署得视情形暂停拨付补助经费或予以调整、删减经费。
(四)为配合政策需要或临时性紧急提案,本署得就年度预算保留部分经费,于年度内另案办理审查核定。
十三、督导考核:
(一)为落实本计画执行绩效,本署得委托民间团体协助计画执行。
(二)执行期间本署为掌握计画进度或视需要,得派员或配合上级机关查证小组,邀请专家学者前往访视、督导、查核、评鉴,受补助单位应检具详细资料演示文稿说明。
(三)经考评执行成效不佳者,除将执行评比结果函请受补助单位首长加强督促外,并将做为后续年度是否列入补助对象之依据。
(四)受补助机关应参考客观评估指针达成情形及年度评核结果,对其所属机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办理奖惩。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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