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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台北市立殡仪馆回馈地方自治条例

制定台北市立殡仪馆回馈地方自治条例

制定「台北市立殡仪馆回馈地方自治条例」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法三字第09321424500号

发布日期:2004-10-29

执行日期:2004-10-2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台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321424500号令制定公布全文11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第1条 台北市为回馈市立殡仪馆(以下简称殡仪馆)馆址所在相关地区,特制定本自治条例。

  第2条 本自治条例之主管机关为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并得委任所属机关执行之。

  第3条 本自治条例所称馆址所在相关地区,系指下列各区里:

  一、第一殡仪馆所在之中山区。

  二、第二殡仪馆所在之大安区及相邻之文山区兴泰里、兴旺里、兴昌里。

  三、新设殡仪馆馆址所在相关地区,由主管机关指定之。

  第4条 本自治条例之回馈地方经费,应按各该殡仪馆前一会计年度,馆内各项服务收费实际收入之百分之十提列。

  第5条 为落实执行回馈地方经费需要,各馆址所在相关地区应成立殡仪馆回馈地方经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统筹管理回馈地方经费,研订、办理回馈地方计画。

  前项管理委员会设置办法,由主管机关定之,订定前应征询台北市殡葬管理处(以下简称殡葬处)、相关区公所及里办公处意见。

  管理委员会运作所需经费,由前条所定之回馈地方经费支应,但不得超过该经费之百分之十。

  第6条 回馈地方经费扣除管理委员会运作所需经费后,应先分配百分之二十予馆址所在里,其余百分之八十,以里为单位,并以殡仪馆营运所造成之环境影响程度为权重分配之。

  前项权重之评定,每四年办理一次,由相关里以多数决共同推荐学者专家四人,主管机关推荐学者专家三人,共同组成评定委员会评定之。

  评定委员会由主管机关召集之。评定程序及方法应经评定委员会议决后,再由主管机关召集各相关里里长举行公听会,经各相关里里长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里长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行之。

  第7条 管理委员会应依殡葬处计算次会计年度回馈地方经费额,根据馆址所在相关地区内各里办公处所提回馈需求进行审议,并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研提次一会计年度回馈地方经费使用计画,送由殡葬处审核,并编列年度预算。

  第8条 管理委员会对于回馈地方经费之使用,应依下列原则办理:

  一本于公平、公开原则,并确实反映地方需求。

  二使用于改善地方卫生、治安、环境品质、社会福利、人文建设及公共设施之维护管理,建立地方特色。

  三使用于资本门建设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四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经常门计画,得径行补助办理。

  第9条 主管机关对于管理委员会办理之回馈地方计画,得组成评鉴小组考核执行成效;对经评定成效不彰之计画,得要求管理委员会重新检讨或停止办理。

  前项评鉴小组,由市政府社会局、民政局、财政局、主计处、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都市发展局、工务局、卫生局、环境保护局、警察局及区公所代表组成。

  第10条 回馈地方经费,由殡葬处编列预算,完成法定程序后,拨付管理委员会办理。

  管理委员会应按月编具会计报告,连同原始凭证,送由殡葬处核转审计机关审核。

  第11条 本自治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联系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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