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台北市联合婚礼参加办法
订定「台北市联合婚礼参加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法三字第09321425900号
发布日期:2004-10-28
执行日期:2004-10-28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台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3214259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8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改善社会风气,倡导婚礼节约,推行示范性婚礼仪式,办理联合婚礼事宜,特订定本办法。
第2条 申请参加台北市(以下简称本市)联合婚礼(以下简称联合婚礼)者,须男女双方当事人未有违反民法及相关法令规定之情形者,且应于报名期间检附相关文件亲至本市区公所办理报名。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并应备齐相关证明文件:
一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同意书二份。
二现役军人:所属机关核准之军人结婚报告表一份。
三外籍人士:单身证明。
第3条 身心障碍者申请参加联合婚礼,本府民政局(以下简称民政局)得保留名额优先受理。
第4条 申请人经审核符合参加资格,每对须缴交服务费新台币一千元。缴费后无故退出或被取消参加资格者,服务费概不退还,且一年内不得再申请参加。但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于婚礼前检具证明,经民政局同意者,得于联合婚礼结束后一个月内申请无息退费,逾期不予受理。
市民联合婚礼如因天灾、战争或其它不可抗力之因素,致无法如期举办或停办时,民政局无息退还每对申请人所缴交之服务费,申请人不得异议或请求任何赔偿。
第5条 每对新人应参加讲习会,双方当事人应于规定时间准时出席,无故缺席者视同弃权,取消参加婚礼资格。但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席,于讲习会前检附证明,经民政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6条 民政局得结合民间资源共同办理联合婚礼。
第7条 本办法所定之书表格式,由民政局定之。
第8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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