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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央造币厂组织规程

修正中央造币厂组织规程

修正「中央造币厂组织规程」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4-10-27

执行日期:2005-1-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中央银行台央人一字第09300444481号令修正发布第2、7、8、17~19、25、27条条文;修正发布之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及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条文,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2条 中央造币厂(以下简称本厂)直隶中央银行,经营流通硬币及纪念币之铸造、销毁、回笼硬币整理及承接印信、勋奖章铸制等业务。

本厂得依业务及市场需求,兼营纪念章、牌及其它各种金属铸品业务,但不得妨碍前项业务。

第7条 企划科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生产业务之规划改进事项。

二、关于研究发展工作之推动事项。

三、关于工具、模具及零配件图案管理事项。

四、关于生产计画之厘定、生产标准之审查、生产进度之查催及生产成果统计、分析与编报事项。

五、关于生产工作分配调度事项。

六、关于承接印信、勋奖章铸制业务事项。

七、关于承接、销售一般铸品业务事项。

八、其它有关生产管制事项。

第8条 供应科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机器设备之采购、验收事项。

二、关于原物料之采购、验收、储存、管理及核发事项。

三、关于成品保管与解缴事项。

四、关于回笼硬币保管与重整币解缴事项。

五、关于铸印、制章原物料及相关零配件之供应事项。

六、其它有关购储事项。

第17条 成币工场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祖模设计、雕刻及保管事项。

二、关于印花模具制造及保管事项。

三、关于流通硬币、各种平铸级产品(纪念币、章、牌)之生产及保管事项。

四、关于回笼硬币之整理事项。

五、关于印信之制作及保管事项。

六、其它有关成币业务事项。

第18条 精铸工场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各种精铸产品及纪念币(章、牌)之生产及保管事项。

二、关于勋奖章之制作及保管事项。

三、关于其它精铸品之研究开发事项。

四、其它有关精铸业务事项。

第19条 辅工工场掌理下列事项:

一、关于机器设备管理维护事项。

二、关于工具、模具之制造事项。

三、关于动力及水电之规划、供应与维护事项。

四、关于废水处理事项。

五、关于铸印胚料之表面加工事项。

六、其它有关机械及水电维护事项。

第25条 本厂为因应业务需要,得设置项目小组或委员会,办理有关事宜。所需人员,就编制员额内调兼之,且均为无给职。

第27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修正发布之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及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条文,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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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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