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央印制厂组织规程
修正「中央印制厂组织规程」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4-10-27
执行日期:2005-1-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中央银行台央人一字第09300444491号令修正发布第2、5、7、8、13、14条条文;修正发布之第二条及第八条条文,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2条 中央印制厂直隶于中央银行,专营印制钞券,并得印制政府重要文件及其他有价证券等业务,必要时经中央银行核准,得经营有关印刷、制墨、造纸、印制器材制造、旧钞券整理及废钞券销毁等业务。
第5条 中央印制厂设下列各科、室:
一、业务科:掌理业务之连系、接洽,价格估算,合约签订,工作凭单之制发,及其它有关业务事项。
二、管制科:掌理生产能力、生产标准之厘订,生产工作之分配调度,生产进度及品质之查核与管制,机器设备之管理与调度,及其它有关生产管制、检验等事项。
三、供应科:掌理机器设备、原物料之请购、采购、运输、保险、验收、储存、请领、保管、核发、调度、登录、及其它有关购储策划事项。
四、总务科:掌理事务、财产、交通、环境卫生之管理,营缮事项之处理,员工薪资之制发,薪资所得税之扣缴,印价之收取及营业税、印花税之报缴,现金之保管出纳,文康体育自强活动及敦亲睦邻工作之推动,职工福利服务事项之执行及其它不属各科室之事项。
五、技术研究发展室:掌理印制技术之研究改进(含防伪功能、设计、雕刻、制版、印刷等)、管理作业之设计规划、母版镌制、原稿绘制至打样之印前作业,各种印刷工程新知介绍、编译,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管理事项。
六、秘书室:掌理厂务政策之规划,综合性方案之厘订,工作报告之汇编,机要事项及法律案件之处理,文稿综核审查,文书处理,缮校、收发、稽催、档案管理,印信典守,重要会议议程编拟与纪录整理等事项。
七、会计室:依照主计法令规定,掌理岁计、会计、统计、成本计算、内部审核、财务调度及会计制度之设计等事项。
八、人事室:掌理人事制度之设计,人事规章之拟订,组织编制与用人计画之拟办,员工进用、考核、升迁、调免、考勤、奖惩、保险、退休、抚恤、福利、储训等业务之签办,退休员工照护、劳工事务及职位分类业务之推行,人事资料之统计、保管、编报,及其它人事管理等事项。
九、政风室:掌理端正政风及防制贪污工作之策划;政风法令、案例之搜编、宣导;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检举案件之处理;政风考核奖惩及兴革之建议;公务机密及设施安全维护之策划、宣导、协调、执行;陈情请愿案件之协助处理;厂区安全防护及其它有关政风事项。十、劳工安全卫生室:掌理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之规划、督导、检查,职业灾害之调查、报告、统计,员工之医疗保健及有关环境保护,办理两性工作平等员工权益事项及工会会务活动之协办。
十一、信息室:掌理全厂信息化之推展;信息系统之规划设计及管理维护,资料之登录整理及编报分析,及其它数据处理事项。
第7条 中央印制厂设下列工厂:
一、第一工厂:掌理钞券之印制等业务。
二、第二工厂:掌理政府重要印件及其它有价证券之印制业务。
各工厂置厂长一人,督率所属员工处理职掌业务,副厂长一至二人辅佐之。
工厂设印制课、监查课、辅工课。各课置课长一人,副课长一至二人,办事人员若干人,分别办理职掌事项,如因工作需要,得分股办事,但每股至少须有三人,不足两股人数时,免予设立。股置股长一人,并得置副股长,各股人数超过十人时,得增置副股长一人。有关工厂之一切行政支持事项,悉由有关科室办理。各科室视需要得派员至工厂作业,作业人员同时受工厂厂长、副厂长督导。
第8条 中央印制厂设下列各所:
一、制墨所:掌理油墨生产计画之拟订,凡立水、油墨之制造、调配,成品、半成品之检验,相关技术资料之搜集保管及研究发展等工作。
二、检销所:掌理旧钞券之点收、整理、库存,废钞券销毁计画之拟订与执行,暨机器设备之保养、维护,污染之预防、检验、管制等事项。
二所均置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办事人员若干人,办理职掌事项,如因工作需要,得比照前条规定分股办事。
第13条 中央印制厂得因业务或事务上之需要,设置项目小组或委员会,办理有关事宜。所需人员,得就编制员额内调兼,且均为无给职。
第14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修正发布之第二条及第八条条文,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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