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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大学储备军官训练团选训服役实施办法

修正大学储备军官训练团选训服役实施办法

修正「大学储备军官训练团选训服役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制剀字第0930001134号 台内役字第09301122261号 台军字第0930126874B号

发布日期:2004-10-27

执行日期:2004-10-27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国防部制剀字第0930001134号令、内政部台内役字第09301122261号令、教育部台军字第0930126874B号令会衔修正发布第4、5、6、16条条文

  第4条 志愿参加储训团甄选之学生,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至二十三岁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学生。

  二、就读国内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学修业期限为四年之各学系二年级学生或修业期限为五年之各学系三年级学生(不含公费学生)。

  三、甄选前各学期学业成绩各科均及格。

  四、甄选前各学期军训成绩达七十分以上及德(操)行成绩达甲等或八十分以上。

  第5条 志愿参加储训团甄选之学生,应依甄选简章指定之时间、地点,携带相关证明文件报名,并参加体检。

  甄选委员会就符合前条条件且体检合格之学生,通知其参加体能测验、口试、智力测验及学科测验,再以体能测验与智力测验合格者之口试及学科测验成绩加权排列,依序录取。

  前项学科测验科目、体能测验基准、口试及学科测验成绩所占加权比例百分配比,由甄选委员会于招生简章明定之。

  第6条 报名参加储训团甄选之学生经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销甄选资格;已录取者,取销录取资格:

  一、经宣告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保安处分(不含保护管束)、感训处分、戒治处分、安置辅导及感化教育确定。

  二、大学在校期间曾受记大过以上之处分。

  三、曾经公私立大学或军事学校开除学籍。

  四、具有双重国籍。

  五、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设籍未满二十年,或香港、澳门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设籍未满十年。

  六、资料申报不符第四条各款条件之一。

  第16条 储训团学生大学毕业,至指定之军事学校报到接受教育期间,其身分、待遇,依军事学校学生军官基础教育规定办理。

  前项学生依军事学校学员生修业规则退学或开除学籍者,应依军事学校预备学校军费生公费待遇津贴发给及赔偿办法赔偿及赔偿依第十条规定所领之全部费用。

  各军事学校对前项学生应造具名册连同兵籍资料送其户籍地之直辖市、县

  (市)政府,对尚未履行兵役义务者,依法征服其应服之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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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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