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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台中市公有停车场累进及折扣优惠办法

修正台中市公有停车场累进及折扣优惠办法

修正「台中市公有停车场累进及折扣优惠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法规字第09301689682号

发布日期:2004-10-26

执行日期:2004-10-26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台中市政府府法规字第09301689682号令修正发布第5、6条条文

  第5条 民众办理婚丧喜庆、祭典、房屋装潢、修缮新建或其它活动需借用停车格,经向相关单位取得许可证明者,并应于借用三日前向本府交通旅游局提出申请,车格借用得采折扣优惠方式收费,收费标准按每日费率之半价乘借用车格数计算。

  第6条 本府及所属机关举办之公益活动,需借用路外停车场时,应于借用前十日向本府交通旅游局提出申请,在不影响停车需求情形下得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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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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