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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台中市骑楼设置标准

修正台中市骑楼设置标准

修正「台中市骑楼设置标准」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法规字第09301695832号

发布日期:2004-10-26

执行日期:2004-10-26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台中市政府府法规字第09301695832号令修正发布第4、5、7条条文

第4条 骑楼高度由公共排水沟沟面或人行道面,至正面屋檐桁或过(挑)梁下端应为三.五公尺以上。但情况特殊经都市发展局核准者,不在此限。骑楼净高不得小于三公尺。

第5条 骑楼地板面应与人行道齐平,无人行道者,应高出公共排水沟沟面十公分,并向道路境界线作成四十分之一泻水坡度。设有私沟时,应筑暗沟,接入公共排水沟。骑楼地板应为厚十公分以上之混凝土,表面应铺装平整,并应与邻接之骑楼地板面顺平,不得设置台阶等阻碍物,但地势特殊,经都市发展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7条 无妨碍市容观瞻及公共交通之建筑物或临时性建筑物,经都市发展局核准者不受本标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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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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