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
修正「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参字第0930149643A号
发布日期:2004-11-15
执行日期:2004-11-15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教育部台参字第0930149643A号令修正发布第5、6、12~14条条文第5条 全时进修、研究给予公假。
部分办公时间进修、研究,每人每周公假时数最高以八小时为限。
第6条 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参加进修、研究之资格、条件及程序,依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之规定办理。
服务学校主动荐送、指派或同意教师参加各项进修、研究,应依序审酌下列事项:
一、学校发展需要。
二、进修项目与教学专长或业务之符合程度。
三、人员调配状况。
四、在本校服务年资。
教师带职带薪全时进修、研究或留职停薪全时进修、研究,应事先与学校签订契约书,约定进修、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务义务、违反规定应偿还费用之条件、核计基准及强制执行等事项。
第12条 教师带职带薪全时进修、研究者,其服务义务期间为带职带薪期间之二倍;留职停薪全时进修、研究者,其服务义务期间为留职停薪之相同时间。
教师履行服务义务期限届满前,不得辞聘、调任或再申请进修、研究。但因教学或业务特殊需要,经教师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及服务学校同意者,不在此限。
私立学校教师进修、研究后之服务义务,依本办法之规定。但服务学校与教师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
第13条 教师进修、研究后,如未履行服务义务或未获续聘,除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外,应依进修、研究契约书之约定,按未履行义务期间比例,偿还进修、研究期间所领之薪给及补助。
第14条 本办法规定,于下列人员准用之:
一、各级学校校长。
二、依大学法聘任之大学研究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
三、幼儿园园长(主任)及教师。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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