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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海岸巡防机关信息安全稽核作业规定

订定海岸巡防机关信息安全稽核作业规定

订定「海岸巡防机关信息安全稽核作业规定」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署通网字第0930017807号

发布日期:2004-11-12

执行日期:2004-11-12

生效日期:1900-1-1

一、为强化海岸巡防机关(以下简称巡防机关)信息安全管理,实施信息安全稽核,特订定本作业规定。

二、巡防机关信息安全稽核作业区分为内部稽核及外部稽核:

(一)内部稽核:由各巡防机关通电信息单位负责,依各机关内部稽核作业程序,稽核各单位信息设备之使用。

(二)外部稽核:由上级巡防机关通电信息单位会同政风单位及相关单位组成信息安全稽核小组(以下简称稽核小组)对所属机关进行外部稽核作业。

三、实施信息安全稽核需阅览使用者之档案时,应经权责主管人员许可。

前项权责主管人员,内部稽核时为通电信息单位主管或其授权人员,外部稽核时为稽核小组组长或其授权人员。

四、巡防机关每年应至少办理一次内部稽核,并填具海岸巡防机关信息安全作业稽核表(如附表一、二),各巡防机关并将稽核结果于三个月内陈报上级机关备查。

前项内部稽核作业程序由各巡防机关通电信息单位订定内部稽核作业程序后实施。

五、巡防机关每年实施外部稽核作业一次,并得视需要实施不定期稽核作业。

六、稽核小组应由巡防机关副首长或高级主管人员担任小组长,负责信息安全管理事项之协调及推动,办理外部稽核作业。

七、巡防机关实施外部稽核,应先综合分析所属机关使用管理信息系统之员工安全警觉程度、机关主、客观环境及各项信息安全软、硬设备、本机关影响信息安全事件之改善情形等,拟订稽核计划陈报机关首长核可后实施。

前项计划内容应包含稽核目的、稽核时间、稽核项目、受稽核机关与人员、稽核人员编组、稽核方法与进行程序、稽核结果处理、行政支援事项等。

八、实施外部稽核得调阅有关信息安全数据、实地测试或检查信息软、硬体设备使用情形,并请相关作业人员提供说明,稽核小组对稽核文件属机密性、敏感性者应予保密。

九、稽核小组实施外部稽核作业时,应就稽核情形详予记录,并应于作业完成后撰写检讨报告,针对业务缺失提具兴革建议,签报机关首长核阅。

前项有关纪录及检讨报告等,均应指定单位妥为保管,以供权责机关或上级机关实施外部稽核时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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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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