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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台北巿检举违反卫生管理法规案件奖励办法

修正台北巿检举违反卫生管理法规案件奖励办法

修正「台北巿检举违反卫生管理法规案件奖励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法三字第09321430700号

发布日期:2004-11-11

执行日期:2004-11-1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台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321430700号令修正发布第3条条文;增订第10-1条条文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管理法规如下:

一医师法。

二医疗法。

三药事法。

四药师法。

五管制药品管理条例。

六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

七营养师法。

八物理治疗师法。

九医事检验师法。

十医事放射师法。

十一护理人员法。

十二助产人员法。

十三其它经主管机关公告纳入本办法奖励之法规。

第10-1条主管机关稽查人员及其配偶、前配偶、四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举发违规案件者,不适用本办法之奖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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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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