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医师执业登记及继续教育办法
修正「医师执业登记及继续教育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卫署医字第0930218362号
发布日期:2004-11-10
执行日期:2004-11-1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行政院卫生署卫署医字第0930218362号令修正发布第4、10、11条条文
第4条 医师申请执业登记,应符合下列各款之资格条件:
一、领有医师证书、中医师证书或牙医师证书。
二、领有中央主管机关发给且仍在有效期间内之专科医师证书或中央主管机关委任所属下级机关或委托相关医学团体发给且仍在有效期间内之完成继续教育证明文件。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项第二款规定资格条件之限制:
一、甫领得医师证书、牙医师证书或中医师证书,于自领得证书之发证日起五年内,申请执业登记者。
二、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执业登记者。
三、医师、中医师、牙医师在教学医院接受住院医师训练者。
兼具医师、中医师、牙医师资格者变更资格申请执业登记时,对于第九条第一项第二款至第四款继续教育课程积分,应予采认;对于第九条第一项第一款性质相近之医学课程积分,得相互认定。
第10条 医师继续教育之实施方式与积分如下:
一、参加医学校院、医学会、学会、公会、协会、教学医院或卫生主管机关举办之继续教育课程,每小时积分一点;担任授课者,每小时积分五点。
二、参加医学会、学会、公会或协会年会之学术研讨会或国际学术研讨会,每小时积分二点;发表论文或墙报者,每篇第一作者积分三点,其他作者积分一点;担任特别演讲或教育演讲者,每次积分十点。
三、参加相关医学会、学会、公会或协会举办之学术研讨会,每小时积分一点;发表论文或墙报者,每篇第一作者积分二点,其它作者积分一点;担任特别演讲或教育演讲者,每次积分三点。
四、参加地区医院以上医院每月或每周临床讨论或专题演讲之例行教学活动,每小时积分一点;担任主要报告或演讲者,每次积分三点。
五、参加网络继续教育每次积分一点;参加医学杂志通讯课程者,每次积分二点。但超过二十点者,以二十点计。
六、在医学校院讲授第九条所定继续教育课程者,每小时积分二点。
七、在国内外医学杂志发表有关医学原著论文者,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积分十五点,第二作者积分五点,其它作者积分二点;发表其它类论文者,积分减半。
八、在国内外大学或研究所进修医学相关课程者,每学分积分五点,每学年超过三十点者,以三十点计。
九、卫生教育推广讲授者,每次积分一点,超过十八点者,以十八点计。
于澎湖、金门、马祖、绿岛、兰屿等离岛地区执业者,参加前项第一款至第四款继续教育,其积分一点得以二点计。
前二项继续教育课程及积分之采认,中央主管机关得委任所属下级机关或委托相关医学团体办理。
第11条 中央主管机关委任之所属下级机关或委托之相关医学团体办理前二条完成继续教育证明审查认定及医师继续教育课程及积分采认,应订定作业规范,报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定。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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