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高级中等学校设置实习商店实施要点
修正「高级中等学校设置实习商店实施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部授教中(三)字第0930519354号
发布日期:2004-11-9
执行日期:2004-11-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教育部部授教中(三)字第0930519354号令修正发布第17点条文17十七、本店收支,国立学校得依「公立高级中等学校提供场地设施办理甄选及推广教育等收支管理作业规定」办理;私立学校如有盈余,应拨充学校基金,或提拨盈余使用计画,送请董事会决议后实施,但不得将盈余分配予个人、法人或其它团体。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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