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机动车辆排放空气污染物及噪音检验测定机构许可证申请须知
订定「机动车辆排放空气污染物及噪音检验测定机构许可证申请须知」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环署检字第0930081773号
发布日期:2004-11-9
执行日期:2004-11-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署检字第0930081773号公告订定发布全文6点
一、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境检验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受理机动车辆排放空气污染物及噪音检验测定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之测定机构许可证申请、测定机构许可证各项变更申请、申报事项,特订定本须知。
二、测定机构许可证申请、测定机构许可证各项变更申请、申报事项所需检附之审查资料详如表一「机动车辆排放空气污染物及噪音检验测定机构许可证申请 (报)资料一览表」,相关表格详如表二至表十六,可径至本所网站(gov.tw)下载使用。
三、测定机构许可证申请、测定机构许可证各项变更申请事项包括许可证申请、增加检验室、增加测定类别、增加测定项目、展延、检验室搬迁、复业。各项申报事项包括变更测定机构名称、变更检验室名称、变更检验室地址(原地点不变,仅门牌号码改变)、变更检验室主管
(品保品管人员)、增加测定人员、测定人员离职。
四、测定机构许可证申请、测定机构许可证各项变更申请审查作业处理期程:
许可证申请一一○天增加检验室一一○天增加测定类别一一○天增加测定项目一一○天展延一八○天检验室搬迁一一○天复业一一○天测定机构许可证申请、测定机构许可证各项变更申请案于审查期间,同一申请机构再提出新申请案,将并案审查,审查作业期程从新起计。
五、测定机构许可证申请、测定机构许可证各项变更申请、申报事项书面文件之填写、整理规定如下:
(一)表八需填报申请测定项目所使用之各种仪器设备。
(二)表九之一至之五需填写实际执行测定之数据(至少十五组以上)。
(三)同时申报测定人员离职及增加时,表十二、表十六仅需附乙份即可。
(四)所使用之申请表若有不敷使用,请自行影印备用,但请使用与申请表相同规格(A4)之纸张,并不得更改本表之格式。
(五)申请机构所附之所有文件、影本,请自行缩小至与申请表相同大小之规格(A4)。
(六)申请机构请将检具之证明文件、申请公文正本乙份、申请所需文件及资料二份(需检送管理手册之许可证申请案,除增加测定项目需管理手册二份外,其余需管理手册七份。)依序排列整齐以档案夹装订,寄(送)达本所。
六、本所依申请案审查决议及核定事项,通知申请机构审查结果,申请机构即据以办理许可证请领或换证事宜。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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