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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台北县各风景特定区管理所组织规程为台北县风景特定区管理所组织规程

修正台北县各风景特定区管理所组织规程为台北县风景特定区管理所组织规程

修正「台北县各风景特定区管理所组织规程」为「台北县风景特定区管理所组织规程」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北府法规字第0930721448号

发布日期:2004-11-8

执行日期:2004-11-8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台北县政府北府法规字第0930721448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第2、3、7、8条条文(原名称:台北县各风景特定区管理所组织规程)

第2条 管理所置所长,承县长之命及建设局之督导,综理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3条 管理所设企划组、工务组、文化组、管理组,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企划组:风景特定区资源调查及规划、游憩活动规划及执行、旅游服务及导览解说、相关法规研拟等事项。

二工务组:风景特定区公共设施及游乐设施之管理及维护、环境绿美化及景观维护等事项。

三文化组:乌来泰雅民族博物馆经营管理等事项。

四管理组:风景特定区清洁及收费管理、管理站业务之综理及协调、违规事件之处理等事项。

第7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8条 管理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管理所拟定,报经本府核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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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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