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教育部学校卫生委员会设置要点
修正「教育部学校卫生委员会设置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台体(二)字第0940021599号
发布日期:2005-3-11
执行日期:2005-3-11
生效日期:1900-1-1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依学校卫生法第五条规定,设教育部学校卫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提供学校卫生政策及法规兴革之意见。
(二)提供学校卫生之计画、方案、措施及评鉴事项之意见。
(三)提供学校卫生教育与活动之规划及研发事项之意见。
(四)提供学校健康保健服务之规划及研发事项之意见。
(五)提供学校环境卫生管理之规划及研发事项之意见。
(六)协调相关机关、团体推展学校卫生事项。
(七)其它推展学校卫生之咨询事项。
三、本会置委员十九人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本部政务次长兼任;副主任委员二人,由本部常务次长及行政院卫生署副署长兼任﹔其余委员由本部部长就下列人员聘请之:
(一)行政院卫生署及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主管人员。
(二)学校卫生学者专家。
(三)全国性相关民间团体负责人。
(四)本部相关业务单位主管。
(五)学校卫生工作绩优现职人员。
(六)其它相关人员。
四、本会所聘委员,聘期一年,期满得续聘之。遇有聘兼之行政人员或全国性相关民间团体负责人于聘期内更动原任职务时,应由继任人员递补。
五、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体育司司长兼任之;其余所需工作人员由本部体育司派兼之。
六、本会每六个月举行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主任委员召集之。
前项会议,得邀请本会委员外之专家、机关代表及本部相关单位人员列席。
七、本会委员均为无给职。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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