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央机关公务人员退抚给与发放作业要点
修正「中央机关公务人员退抚给与发放作业要点」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部退三字第0932400081号
发布日期:2004-11-8
执行日期:2004-11-8
生效日期:1900-1-1
修正「中央机关公务人员退抚给与发放作业要点」
部退三字第0932400081号 颁布日期:20041108 实施日期:20041108 颁布单位:台湾当局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铨叙部部退三字第0932400081号函修正发布全文8点
一、为免除领受人逐期申请手续,改由发放机关采取直拨入帐等方式,并确实查验领受人资格,减少误发、溢发情形,及简化以铨叙部为支给机关之中央各机关公务人员退抚给与发放事宜,特依公务人员退休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项及公务人员抚恤法施行细则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用名词意义如下:
(一)发放机关:指以铨叙部为支给机关之中央各机关。
(二)查验机关:指司法院、内政部、法务部、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中央健康保险局、中央信托局股份有限公司及劳工保险局。
(三)退抚给与:指依公务人员退休法、公务人员抚恤法发给之月退休金、月抚慰金、年抚恤金。
(四)领受人:指依公务人员退休法、公务人员抚恤法领取退抚给与之支领月退休金人员、支领月抚慰金或年抚恤金遗族。
三、发放机关应办理事项如下:
(一)发放机关至少每半年应与领受人联系一次,并指定发放服务之主办单位,以了解领受人近况。
(二)发放机关得使用铨叙部网站查证,或依循其它方式如直接访察、以双挂号邮件通知领受人、函请相关机关提供数据等进行查证,俾瞭解领受人居住地区及有无出国、移居国外、旅居大陆地区、丧失或停止领受情形,作为发给退抚给与之参考。
(三)发放机关如使用铨叙部网站查证,应于每年五月十日及十一月十日后,上网连结铨叙部网站,核对更新领受人姓名、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出生年月日及人数等资料,俾确实办理查德证事宜;并于每年六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日以后,上网连结铨叙部网站,依登载项目了解领受人数据库中是否具有数据变更或丧失、停止领受事由。
(四)发放机关登录于铨叙部网站及因而取得之领受人数据,应依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予以保密。
(五)发放机关依上开程序查证后,如仍有疑义,应以双挂号邮件通知领受人,俟查明后再依规定发给退抚给与。
四、铨叙部及查验机关,应办理事项如下:
(一)铨叙部应于每年五月二十一日及十一月二十一日后,将发放机关更新后之领受人数据文件数据,分别函请查验机关协助查证领受人有无丧失或停止领受退抚给与事由。
(二)查验机关收到铨叙部协助查证领受人领受资格之申请,应于每年六月十五日及十二月十五日前,就主管部分提供下列数据函复铨叙部:
1.司法院:提供领受人有无涉案情形数据。
2.内政部:提供领受人婚姻状况、配偶姓名、户籍地、特殊记事及迁出情形等资料。
3.法务部:提供领受人有无褫夺公权、通缉等数据。
4.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提供领受人最近一次出(入)境日期资料。
5.中央健康保险局、中央信托局股份有限公司及劳工保险局:提供领受人最近加(退)保日期、投保单位、投保薪资等数据。
(三)铨叙部应于每年六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日前,将各查验机关查复资料登载于铨叙部网站,以作为各发放机关查询及发给之依据。
五、领受人应行注意事项如下:
(一)领受人于查验期间(五月二十一日至六月十五日或十一月二十一日至十二月十五日)出国,为免影响直拨入帐作业,应与发放机关联系并告知其出国地点、事由、出国期间及联络电话或地址等,俾发放机关仍按时发给退抚给与,并与领受人随时保持联系。发放机关如有需要,得要求领受人检具出国之证明文件(如旅游行程表、旅游时间、护照)供其查核。
(二)领受人移居国外,应于每年十一月底前,检具月退休金、月抚慰金或年抚恤金证书及我国驻外单位出具之证明申请发给。
(三)领受人定居香港、澳门,应于每年十一月底前,检具月退休金、月抚慰金或年抚恤金证书及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出具之证明文件申请发给。
(四)领受人移居国外或定居香港、澳门,无法亲自申请,得委托国内亲友持月退休金、月抚慰金、年抚恤金证书及我国驻外单位或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出具之授权书向发放机关申请,经验证无误后,依领受人指定领受方式,拨入国内金融机构、邮局账户或由国内亲友代为领取等方式发给之。
(五)领受人于查验期间前往大陆地区,依支领月退休给与之公务人员赴大陆地区长期居住改领停领及恢复退休给与处理办法第三条第四项、第五条及第六条规定,应俟其返回台湾地区后,依规定程序亲自申请补发。
(六)领受人如有退抚给与变更、丧失或停止事由(如眷口增减、再任公职),应主动提出证件向发放机关申请办理;如有姓名变更、地址异动等情形,应主动以书面通知发放机关更正(书面格式如附表)。
六、发放作业程序如下:
(一)发放机关审核领受人领受资格无误后,造具当年一至六月份、七至十二月份之月退休金、月抚慰金发给清册,及一至十二月份之年抚恤金发给清册后,并通知领受人当期发给日期及应领金额。
(二)发放机关应于每年一月十六日、七月十六日将各项退抚给与直接拨入发放机关指定之国内金融机构或邮局账户或签发支票径送领受人。退抚给与发给后,如遇公务人员俸给调整,未及于上开日期调整支给者,发放机关应于发给下一期退抚给与时补差额并调整发给金额。
(三)发放机关发给退抚给与后,应依公务人员退休法或公务人员抚恤法等规定办理核销作业。
七、追缴程序如下:
(一)发放机关发给退抚给与后,发现领受人有丧失或停止领受情形,且领受人未主动缴还者,应通知领受人于三个月内缴还并副知铨叙部。逾期仍未缴还者,自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检具相关文件移送铨叙部依法处理。
(二)铨叙部于收到发放机关移送之领受人溢领退抚给与逾期未缴还案件后,应依行政执行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移请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各地执行处执行。
八、以铨叙部为支给机关之政务人员月退职酬劳金或其遗族月抚慰金、年抚恤金之发放,准用本要点规定办理。
已办理一次退休(职)金、公保养老给付优惠存款者得否继续办理、三节慰问金及特别照护金发放之资格查验,得准用本要点第三点至第五点规定办理。非以铨叙部为支给机关之机关(构)所属公(政)务人员各项退抚给与之发放,得准用本要点规定办理。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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