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台中市都市计划住宅区变更为商业区回馈金分期缴纳作业办法
修正「台中市都市计划住宅区变更为商业区回馈金分期缴纳作业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法规字第09301695832号
发布日期:2004-10-26
执行日期:2004-10-26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台中市政府府法规字第09301695832号令修正发布第2条条文第2条 本市都市计划住宅区变更为商业区部分,应缴回馈金总金额超过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上者,就超过部分缴纳义务人得向本府都市发展局申请分期缴纳。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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