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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台中市畸零地使用规则

修正台中市畸零地使用规则

修正「台中市畸零地使用规则」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府法规字第09301695832号

发布日期:2004-10-26

执行日期:2004-10-26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台中市政府府法规字第09301695832号令修正发布第13条条文

  第13条 本府设畸零地调处委员会处理畸零地调处业务,以都市发展局局长为召集人,委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本府地政、财政及法制单位代表各一人。

  二、本府都市发展局建造管理课及都市计划课课长。

  三、建筑师公会代表一人。

  四、其它专业人士二至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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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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