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出租车专用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管理办法
修正「出租车专用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交邮发字第093B000075号
发布日期:2004-10-21
执行日期:2004-10-21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交通部交邮发字第093B000075号令修正发布第7、9~12条条文
第7条 架设许可证有效期间为一年。
申请人未在有效期间架设完成者,得于期间届满前一个月内,叙明理由申请延展,延展期间最长为一年,并以一次为限。
申请人依前项规定完成基地台架设及备妥规定数量以上之车台无线电收发信机(以下简称车台机)者,应向当地电信监理机关申请审验并缴纳证照费。
电信监理机关办理审验时,应通知公路监理机关,洽请当地警察机关派员会同审验,审验时申请人应出具架设许可证及发票,若该设备系从国外进口,并应出具电台设备进口许可证,审验合格者由电信监理机关将无线电车台机编号并发给电台执照(以下简称执照)后,方得使用。
车台机经审验合格后,应装设于所属出租车上。电台负责人应填具车台编号、车牌号码对照表(格式如附件三之一)二份,一份报请公路监理机关备查;一份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备查。
第三项基地台及车台经审验仍不合格者,申请人应于接获审验机关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改善并申请复查,逾期未改善或经复查仍不合格者废止其架设许可。
第一项之架设许可证,在其有效期间内拟变更电台设备或设置地点时,应向当地公路监理机关申请,经核转当地电信监理机关审查合格后,于原证上注记更正;不合格者,退回其申请。
第9条 执照有效期间为五年。
执照有效期间届满后电台仍需继续使用者,电台负责人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当地公路监理机关申请转送当地电信监理机关换发新照。
申请人于领得基地台执照及车台执照后,在执照有效期间仍应维持规定标准之车台数量,但低于规定标准时,经当地公路监理机关评估当地出租车无线电频率供需情形,得限期于三个月内改善,逾期不为改善者,洽请当地电信监理机关废止其电台执照。
执照期满未申请换发或申请换发经驳回者,应停止其使用电台。
基地台设备须经审验合格始得换照;车台设备如无变更,无须审验即予换照。
执照遗失、毁损或执照内所载事项有变更时,应即报请补发、换发或更正,其有效期间与原执照同。
第10条 架设许可证及电台执照非经当地公路监理机关核准,不得转让。
出租车无线电台营业处所(发话室)应设于电台负责人所属出租车客运业或服务业等团体、法人申请登记之同一公路监理机关管辖区域内。
电台设备或基地台设置地点变更时,应向当地公路监理机关申请,核转当地电信监理机关核发架设许可证,架设完成经派员审验合格后换发电台执照,其架设及审验程序准用第七条规定。
审验合格,如其原领执照仍在有效期间内者,于原执照注记更正,审验合格,如其原领执照仍在有效期间内者,于原执照注记更正,其有效期间不变。
设置电台者,有转让,或变更组织、名称、地址、负责人之情形者,应报请当地公路主管机关核转电信监理机关换发电台执照。
第11条 电台因故暂停使用或恢复使用时,电台负责人应报请当地公路监理机关,会同该地区电信监理机关,洽请警察机关派员审验后,层转交通部电信总局备查。
电台暂停使用或不再营运时,其申请人应缴销执照,报请公路监理机关会同该地区电信监理机关,派员将机件封存、监毁或依其它规定处理,必要时公路监理机关得洽请警察机关协助执行。暂停使用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逾期由当地公路监理机关核转当地电信监理机关废止其电台执照。
第12条 每一营业出租车仅得设置一座车台,其经公路监理机关或有关机关查获有重复设置者,应即通知电信监理机关废止该重复设置之电台执照。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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