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辐射工作场所管理与场所外环境辐射监测作业准则
修正「辐射工作场所管理与场所外环境辐射监测作业准则」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会辐字第0930036750号
发布日期:2004-10-20
执行日期:2004-10-2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会辐字第0930036750号令修正发布第6条条文
第6条 设施经营者对进入管制区之辐射工作人员,应先审查其辐射防护安全纪录、辐射剂量纪录、体格检查及健康检查纪录,提供其适当之人员剂量计、辐射防护装具及信息,并使其正确使用。
前项有关纪录审查之规定,于主管机关指派之检查人员,不适用之。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欢迎您联系我们律师团队,我们将本着“ 胸怀九州、服务大众” 的理念和宗旨,为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地址:温州动车南站对面港龙商场1栋18楼
(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
平阳法院斜对面品致小区商务楼28号
(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
电话: 0577-85556899、 0577-88819923
手机微信同号:15356291688、15958798680
邮箱: 55367623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