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低放射性废弃物最终处置设施安全分析报告导则
订定「低放射性废弃物最终处置设施安全分析报告导则」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发布日期:2004-10-20
执行日期:2004-10-2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会物字第093003676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4点;并自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起生效壹、依据本导则供申请低放射性废弃物最终处置设施建造执照者,依据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放射性物料管理局九十三年四月七日发布实施之「放射性废弃物处理贮存最终处置设施建造执照申请审核办法」撰拟安全分析报告之参考。
贰、目的本导则旨在提供内容格式,供处置设施经营者(申请人)申请低放射性废弃物最终处置设施(以下简称处置设施)建造执照时所附安全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编撰之依循。本导则适用于浅地、隧道或坑洞等不同形式的处置设施,报告内容应依处置设施之综合概述;场址之特性描述;设施之设计;设施之建造;设施之运转;设施之安全评估;设施之组织规划、行政管理及人员训练计画;辐射防护作业及环境辐射监测计画;保安计画、意外事件应变计画及消防防护计画;最终处置设施封闭及监管规划;品质保证计画及其它经主管机关指定之事项等重要事项规划章节详加说明。
参、报告内容概要详如附录。
附录低放射性废弃物最终处置设施安全分析报告内容概要
第一章 概论
一、缘由及目的:说明申请单位之需求及处置设施设置之目的与规划。
二、专有名词:应使用政府机关所颁订之专有名词,若非常用或自行编译之专有名词,应明确定义并加注原文,以利对照。
三、引用法规及设计准则:
(一)撰写报告时所采用之各种资料,其调查、分析、推估之方法,凡于现行法规中有规定者,应从其规定。
(二)按报告章节次序详列撰写报告时所引用的国内外法规及技术规范,并注明其名称、公(发)布单位、日期及版次。
第二章 设施之综合概述
一、位置:描述场址之地点、面积及场界,并以适当比例尺之地图说明。
二、处置方式:说明废弃物处置之型式及采用之缘由。
三、处置容量:说明处置设施可处置废弃物的总体积量、各核种之总活度、及每年之处置量。
四、处置场区之规划与配置:说明处置场区内各设施及作业之规划,并以适当之比例尺绘制设施配置图,图上应标示比例尺、方位、区域名称及设施名称,标明辐射管制区域之划分情形,并附必要之剖面图或透视图。
五、废弃物来源与特性:
(一)说明处置设施接收废弃物的来源与种类、型态、数量及其分类方式。
(二)说明接收废弃物内所含核种及其最大比活度。
(三)说明接收废弃物包件与其表面污染最大限值及最大剂量率限值。
(四)说明接收废弃物之各项物理、化学特性之限制。
(五)说明处置容器之材质与规格。
第三章 场址之特性描述
一、社会与经济:描述场址及附近地区之行政区交通设施、公共设施、军事设施、观光休闲设施、场址所在乡镇及外围乡镇之人口数(含流动人口)及人口结构、土地利用情形与开发计画。
二、地形与地貌:描述场址及附近地区地形与地貌,包括地形高度与起伏趋势、坡度分布、重要地貌特征(如河川、山脉、湖泊、海岸线等),及潜在环境灾害分布地区(如崩塌地、冲蚀沟、河川攻击坡、土石流冲积扇、断层错动地形等)。
三、气象:提供场址附近之气象资料,包括风向、风速、温度、湿度、降水量、降水强度、台风发生之频率等,并提供有纪录以来之最大降水量、最高及最低温度、最大风速。
四、地质与地震:说明场址及附近地区之地层、地体构造、活断层、历史地震等之调查成果等,并说明断层与地震危害度之调查与评估方法。
五、地表水:说明场址及附近地区之地表水体水文、水质特性、水资源使用状况及其调查方法。
六、地下水:说明场址及附近地区之地下水体水文、水质特性及其使用状况、水文地质架构与水文参数等资料及其调查方法。
七、地球化学:说明可能影响场址安全及核种迁移之水化学,土壤与岩石之分类组成及地球化学特性,以及相关之地化仿真资料。地球化学调查因子涵盖场址及附近地区之无机质成分、有机质含量、氧化还原电位、酸碱值、分配系数、迟滞因子、离子交换能力、放射性核种之溶解度与化学型态、价数与性质等。
八、天然资源:说明场址及附近地区可能存在之重要天然资源,包括地质、矿产、及水资源等。
九、生态:提供场址及附近地区之生态调查资料,包括场址半径五公里范围之主要生物种类、数量、分布、组成、栖息地,设施建造与运转可能影响之保育类野生动物与植物,及可能影响处置场安全之生物活动与人为活动等。
十、辐射背景侦测:说明运转前环境辐射背景侦测结果及侦测方法。
十一、大地工程特性:说明场址之大地工程特性与测量方法,并界定影响处置设施设计与建造之地工参数,包括场址地区土壤与岩石的强度、变形性与渗透性等。
十二、交通状况:提供场址与附近地区交通运输系统(包括铁路、公路、水运等)及运输能力等资料。
十三、其它:
(一)说明其它足以影响处置设施设计及建造之场址特性因素
(如崩塌滑动、侵蚀、洪水、土石流、火山爆发、海啸等)。
(二)场址特性调查范围应以学理上完整之地理区域为准,调查周期与精度应符合一般工程技术规范要求,成果应足以充分说明场址特性。
(三)调查成果应以适当比例尺之地图加以说明,历史资料应加以统计分析并以适当图表呈现以利审查。原始调查数据得列为报告附册备查。
(四)视场址之地域差异性,申请人得提供其它足以影响处置设施设计与建造之场址特性因素补充说明。
第四章 处置设施之设计
一、设计目标与功能需求:说明处置设施之设计基准、设计要项及设计规格等。
二、建筑设计:说明处置设施主要结构物、使用需求规划及其配置。
三、结构设计:说明处置设施主要结构物之结构分类、设计荷重及其组合等。
四、土木设计:说明处置设施主要结构物之工程材质、屏蔽材料之特性与设计标准(包括处置设施及其覆盖、回填等)、地表防洪及地下排水系统之设计。
五、辐射安全设计:
(一)安全限值:说明设施内外之辐射限值与辐射防护分区规划。
(二)处置设施结构之辐射屏蔽分析:说明处置设施辐射屏蔽结构体构造强度、比重、厚度等有关资料,针对处置废弃物含有核种之活度、比活度及分布情形,进行辐射屏蔽分析评估。
(三)职业曝露合理抑低:说明设施正常运转期间,合理抑低工作人员辐射剂量所采行之设计或措施,至少应包括下列各项:
1、辐射监测区域规划、辐射管制区划分及辐射防护设备之使用等。
2、废弃物接收、暂贮、检整、搬运、处置及控制中心等作业区职业曝露合理抑低之设计。
3、对较高活度废弃物之屏蔽设计。
六、辅助设施或系统之设计:说明废弃物暂贮区、废弃物检整或处理系统、粉尘与废水收集排放处理系统、废弃物传送系统、分析或侦测系统等之设计,并说明各系统失效时之补救措施。
七、公用设施或系统之设计:说明通讯、电力、供水、供气、照明、废弃物处理、通风等系统之设计,并说明各系统失效时之补救措施。
八、设计成果应附适当比例尺之详细图说,设计细部资料得列报告附册备查。
第五章 处置设施之建造
一、施工特性:说明施工规划概要,包括所遵循之法规、标准、规范、施工阶段及施工范围等。
二、施工计画:处置设施之建造应拟具可行施工计画,包括工程经营管理、施工布置、施工材料、施工方法、施工机具设备、施工程序(含与处置作业并存之施工程序)、施工时程、工业安全卫生、水土保持与环境保护、品管与品保方案及紧急应变处理等。
第六章 处置设施之运转
一、废弃物接收:描述处置设施接收废弃物之相关作业程序,包括下列各项:
(一)废弃物运输规划,包括废弃物由贮存地点运送至处置设施,以及设施内的运输规划。
(二)运送文件之查验。
(三)废弃物盛装容器之检视。
(四)运输设备之污染侦检与除污。
(五)容器表面剂量率及核种之侦检。
(六)废弃物相关文件之管理与保存。
二、废弃物处理与暂存:说明处置设施接收废弃物后,废弃物处理与暂存作业程序,包括下列各项:
(一)废弃物处理:由接收区将废弃物转运至暂存区或处置区之作业(包括除污、再固化、再包装、吊卸等)。
(二)废弃物暂存:暂存区之使用规划及暂存作业。
三、处置作业:说明处置设施进行废弃物处置之作业程序,包括下列各项:
(一)处置区之分区规划:
1、废弃物依其种类、型态、活度及预期进场处置时程分别规划处置分区及相关处置方式。
2、各类废弃物之处置及各该处置分区完成处置配合之可能施工设备、设施、管制、辐射防护与监测。
3、减少废弃物体堆置空隙之方法。
(二)处置区内处置单元覆盖、回填:
1、覆盖、回填作业所用结构物、设施与屏蔽材料可能料源、施工设备、施工方法及施工程序。
2、处置单元有关设施之运转、维护与监测评估。
(三)处置单元封闭及稳定化1、处置单元之封闭条件、期程及其封闭计画。
2、处置单元封闭后之营运、检查及监测。
3、检查、监测成果之分析评估与处置单元可能需要之改善措施。
(四)处置区内非处置单元区域之运转及其封闭、覆盖、回填之材料、步骤及设备:说明覆盖、回填材料种类、特性、实施步骤及使用设备。
(五)处置区分区标示:包括标示方法、内容及标示物之材质。
(六)其它相关作业之说明。
第七章 处置设施之安全评估
一、辐射剂量评估:说明废弃物性质与场区之可能核种传输路径及特性,并分别评估运转期(废弃物接收、暂存、吊卸、处理、处置、除污排水)及封闭后正常与异常状况下对工作人员及民众辐射剂量之影响,并与现行法规做比较,评估项目包括:
(一)废弃物描述:包括总数量、总活度、废弃物特性基本假设等。
(二)核种传输特性:评估处置设施工程与天然障壁在设施运转及封闭后,地下水渗流、扩散、延散与迟滞吸附等特性参数,以仿真分析地下水渗流机制、核种传输及处置设施之长期稳定性。
(三)正常状况之辐射剂量:评估处置设施运转期及封闭后在正常状况之辐射剂量,包括传输机制说明、情节分析、输入资料、输出资料、敏感度分析、不确定性分析、评估结果及使用之评估程序。
(四)异常状况之辐射剂量:评估处置设施运转期及封闭后在意外事故或异常状况下之辐射剂量,包括传输机制说明、意外事故或异常状况之发生频率、情节分析、输入资料、输出资料、敏感度分析、不确定性分析、评估结果及使用之评估程序。
(五)核种外释到达人类活动范围之传输机制:包括地下水、空气、地表水、其它传输机制,及直接辐射与向天辐射对个人之曝露,并描述各传输机制之概念模式、数学模式及分析所需之参数。
(六)述明各种传输机制之评估结果,是否符合法规限值。
二、设备操作:依据处置设施之设备特性及操作程序,评估运转期设备操作之安全性。
三、闯入者防护:描述在处置设施营运中、封闭后,防止无意闯入者接近废弃物所采行之防护设计及措施,并评估其功能。
四、长期稳定性:评估并分析处置设施于运转期间及封闭后之长期稳定性与安全性。分析时应说明分析方法、输入参数、假设状况、适用范围、模式分析结果及不确定性等。
第八章 处置设施之组织规划、行政管理及人员训练计画
一、管理组织架构:说明贮存设施管理组织架构,包括编组、功能、责任与权限,并说明各项运转作业之人力运用。
二、人员编制:说明处置设施人员编制、权责及资格,包括编制员额、职称及每一运转班次人数,各级主管人员之权责与资格,管理、监督及辐射防护人员之权责与资格等。
三、人员训练:针对处置设施之运作提出人员训练计画,包括各项作业之训练规划、训练课程内容、训练周期及授课人员资格、训练成效评估及资格检定办法。
四、审查与稽核:说明处置设施各项作业之审查与稽核程序,包括运转作业之内部审查与安全措施之稽核、作业程序或系统变更之审查、审查与稽核文件之管制等。
五、管理程序:说明设施安全运转相关作业活动之管制与管理程序,包括设备管制、维护管理、工安、品保及人员与车辆出入之污染管制等。
第九章 辐射防护作业与环境辐射监测计画
一、辐射防护计画:依处置设施之作业特性、处置放射性废弃物之活度与特性,并参考「游离辐射防护法」相关规定撰写辐射防护计画,内容应包括辐射防护管理组织与权责、人员防护、医务监护、地区管制、辐射源管制、放射性物质废弃、意外事故处理、合理抑低措施、纪录保存及其它主管机关指定事项等。
二、环境辐射侦测计画:应依原能会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发布「辐射工作场所管理与场所外环境辐射监测作业准则」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撰写环境辐射监测计画。
第十章 保安计画、意外事件应变计画及消防防护计画
一、保安计画内容至少应包括下列各项:
(一)保安组织之目的、编组、管理及训练。
(二)保安区域划定、周界实体阻隔物及警报监视系统。
(三)门禁管制、进出人员查核、保安通讯设施。
(四)保安系统测试维护及各项纪录保存。
二、意外事件应变计画内容至少应包括下列各项:
(一)意外事件应变组织及权责。
(二)建造、运转及封闭阶段中,可能发生事故之分析。
(三)意外事件应变设施之设备及功能。
(四)意外事件应变措施之重要事项。
(五)意外事件应变功能之维持。
(六)意外事件应变计画相关资料。
三、消防防护计画内容至少应包括下列各项:
(一)消防工作之组织及行政管理。
(二)火灾灾害分析及影响评估。
(三)防火设计及措施。
(四)火警侦测及消防能力评估。
(五)相关单位之消防及救护支持。
(六)防火及消防有关设备之维护及管理。
(七)防火及消防有关之人员训练。
第十一章 处置设施之封闭及监管规划
一、处置场区稳定规划:提出场区稳定规划,以确保处置设施稳定之设计或措施。
二、封闭规划:说明处置设施之封闭规划,包括除污规划、辐防设计、检查及监测规划、辅助设施拆除规划与二次废弃物之处理方式。
三、监管规划:说明处置场区封闭后之监管规划,包括监管期、处置场区管理及环境监测措施。
第十二章 品质保证计画
一、品保政策与组织。
二、品保方案。
三、设计管制。
四、工作说明书、程序书及图件。
五、文件管制。
六、采购材料、设备及服务之管制。
七、改正行动。
八、品保纪录。
九、稽查。
第十三章 参考文献
引用法规及技术规范以外之其它参考文献,应于报告本文之后列述并与所引述之各章节内容对应。资料内容应详列作者、出版年代、文献名称、文献出处等。必要时应依审查意见提送指定之参考文献以供参酌。
肆、修改本导则如有未尽事宜,得视需要修订之。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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