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法庭旁听规则
修正「法庭旁听规则」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院台厅司一字第0930025711号
发布日期:2004-10-19
执行日期:2004-10-19
生效日期:1900-1-1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司法院院台厅司一字第0930025711号令修正发布第6、7条条文
第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论有无旁听证,均停止旁听:
一、酒醉、服用迷幻药或精神状态异常者。
二、携带枪炮、弹药、刀械等有危险性或其它不适在法庭持有之物品者。
三、携带摄影、录像器材或未经审判长核准而携带录音器材者。
四、携带未满十岁之儿童旁听者。
五、奇装异服或衣履不整者。
六、拒绝安全检查者。
七、其它认为有扰乱法庭秩序或影响法庭庄严之虞者。
第7条 旁听人在法庭旁听,应保持肃静,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大声交谈、鼓掌、喧晔。
二、向法庭摄影、录像、录音。但录音经审判长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吸烟或饮食物品。
四、对于在庭执行职务人员或诉讼关系人等加以批评、嘲笑或有其它类此之行为。
五、其它妨害法庭秩序或不当之行为。
联系人周勉弟律师15356291688,浙江九州大众温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温州市瓯海区政府法律顾问,曾担任原雁楠律师所主任。毕业于宁波大学经济管理系会计学和浙江大学法律专业,具有律师、会计师、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财富传承管理师等资格。多年从事律师、财务顾问和纳税筹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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